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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21-102206 文号
成文日期2021-03-16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政策解读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21-102206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1-03-16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部门解读】《关于加强“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1-03-16 09:30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制定背景

    为了推进矿产资源管理领域改革,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2020年4月2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开挖砂、石、粘土工作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制订了《关于加强“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二、主要依据

《若干意见》主要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7号文件”、浙人大法复〔2017〕2号、“6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认定。“工程采矿”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属 “工程采矿”情形之一的,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均可认定为“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除“工程采矿”情形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在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变相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

(二)处置方式。“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统一交由县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对外销售,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做好全县“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及销售处置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工作主体。全县“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的具体处置工作主体为“工程采矿”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下开展出让方案编制、多余矿产品管理、公开竞争销售等工作。

(四)规范处置。1.处置工作主体提供“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的出让方案,方案应明确多余方量、出让起始价等内容,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批准。2.审核批准后,处置工作主体将“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相关资料提交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进行销售处置,处置后报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3.所有处置的“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原则上用于县内项目工程的场地回填,确需加工成建筑材料的多余矿产品,处置工作主体应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矿石进行分析测试,符合建筑用矿产品标准的方可用于建材加工,原则上禁止就地加工。

(五)资金管理。处置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不得违反规定隐瞒、滞留、坐支、截留、挪用。

(六)强化监管。各镇街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矿产品处置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中开挖矿产品涉及的相关业务办理和监管工作。

 

四、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适用范围

全县。

 

六、解读机构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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