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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21-99385 文号三政办规〔2021〕2号
成文日期2021-03-16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1-2021-0002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21-99385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矿藏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03-16

  • 文号:

    三政办规〔2021〕2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1-2021-00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1-03-16 16:02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关于加强“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我县“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 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认定。“工程采矿”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属下列“工程采矿”情形之一的,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均可认定为“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

(一)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

(二)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

(三)原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为全县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围填海等工程建设配套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

(四)经批准同意实施的地质灾害、废弃矿山治理、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和油气管线、地质勘探等项目因施工工程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在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变相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

二、处置方式。“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统一交由县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对外销售,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做好全县“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及销售处置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工作主体。全县“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的具体处置工作主体为“工程采矿”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下开展出让方案编制、多余矿产品管理、公开竞争销售等工作。

四、规范处置。1.处置工作主体提供“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的出让方案,方案应明确多余方量、出让起始价等内容,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批准。2.审核批准后,处置工作主体将“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相关资料提交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进行销售处置,处置后报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3.所有处置的“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原则上用于县内项目工程的场地回填,确需加工成建筑材料的多余矿产品,处置工作主体应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矿石进行分析测试,符合建筑用矿产品标准的方可用于建材加工,原则上禁止就地加工。

五、资金管理。处置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不得违反规定隐瞒、滞留、坐支、截留、挪用。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处置工作主体的矿产品出让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净收益按县、乡镇(街道) 4:6分成;其他主体负责处置的,处置收益列入县级财政统筹;特殊事项经县政府批准“一事一议”。

六、强化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处置工作的管理和对处置工作主体的业务指导,负责审查、批准出让方案,依法查处工程施工过程中越层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县财政局要做好“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处置资金的监管、使用和分配,指导乡镇做好净收益分成资金的规范管理。“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的处置工作主体,要加强对工程施工、工程开采、矿产品存放等的监管,对多余矿产品实行造册登记统一管理,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施工,严禁越界开采、违法开采、擅自挪用。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政办规〔2021〕2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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