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决策部署,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年)》(浙政函〔2015〕71号)、《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和《三门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2016年划定的三门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域进行调整,取消限养区,重新设定禁养区。调整后的三门县禁养区面积合计为172.6平方公里(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养区划定标准
下列区域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已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2.风景名胜区;
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禁养区划定标准,结合三门实际,我县下列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年)》划定的亭旁溪三门饮用水源区、白溪三门饮用水源区罗岙水库、施加岙水库、石门水库等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
2.《三门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划定的团结水库、王申坦水库、水平坑水库、大岙田水库、过路坑山塘、和尚岩山塘、沙流湾山塘、砟落坑山塘、竹墩山塘、马湖山山塘、上庵山上山塘、田岙村地下水、毛张山塘、蓝田坑山塘、长加湾山塘、麻岙水库、里步蛟水库、铁强村山溪水、石佛殿山塘、泥湾水库、西岑村地下水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集雨区范围。
3.根据城镇建成区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等划定的海游街道、海润街道、沙柳街道、珠岙镇、亭旁镇、健跳镇、横渡镇、花桥镇、浦坝港镇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禁养区管控要求
1.禁养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设完成的各类养殖场要限期关停、搬迁。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属于本方案所禁止的对象。
3.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从其规定,并按照“谁划定、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加强规范管理。
4.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相互重叠。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经法定程序调整后,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做相应调整。
5.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15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三门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域的通知》(三政发〔201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三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图(调整后)
附件2:三门县调整后的禁养区统计表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
三政规〔2020〕12号 关于调整三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