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重大制造业项目用地优化配置实施意见(2019年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
三门县重大制造业项目用地优化配置
实施意见(2019年版)
为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需求科学调控,加快实施一批重大制造业项目建设,更好地集中有限资源要素保障我县可持续发展,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现就我县重大制造业项目用地优化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配置原则
按照“以项目定计划”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安排、精准配置、突出重点、节约集约”的原则,推进新增工业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配置精准化、项目化。
二、配置条件
(一)列入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的可直接认定为三门县重大制造业项目,在建设期内凭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批文,优先参加新增工业建设用地招拍挂,且土地出让时可以以基准地价或收储原始成本价作为起始价。
(二)未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在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的基础上,可按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和运用。
1.项目条件
(1)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人民币(含)(内资)以上或5000万美元(含)(外资)以上的制造业项目。
(2)投入产出:拟投资项目应在三门县内进行工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投资强度、亩均产出均高于《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指南》,地区指标系数不再修正)要求,亩均税收要求达到《规范指南》标准的1.2倍(含)以上。
(3)产业类型: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和我县传统产业优化提升的制造业项目,重点发展橡塑、汽车及零部件等优势产业以及其他符合新型工业化、智能化改造要求的制造业项目,同时符合拟落地区块的产业规划准入要求。
(4)生产技术:投资项目生产环节应符合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各类强制性指标要求。
2.认定程序
(1)公开申报:工业企业根据区块出让条件编制项目评估申请材料向县经信局申报(对招商引资项目需实地考察)。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①企业当前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占地亩数、建筑面积、产品销售、设备清单、技术含量,以及能耗、环评报告等。
②企业营业执照、前三年企业生产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用电情况、税收证明,及其它涉及到评估需要证明的文件复印件(正式评估时出具原件)。
③企业投资计划,包括投资建设规模、项目内容、投资强度、经济效益、进度计划等。
(2)项目审核:县经信局会同项目拟落地政府或管委会根据产业类型、投入产出、亩均效益、项目前景等情况,对企业投资的项目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分管副县长召开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县住建局、县经合办、县税务局和项目拟落地乡镇(街道、园区)等单位组成的三门县重大制造业项目准入领导小组会议对项目进行预审,并形成预审意见,预审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定。
3.结果运用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重大制造业项目,优先参加新增工业建设用地招拍挂,且土地出让时可以以基准地价或收储原始成本价作为起始价。
三、土地出让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用地出让统一采用招拍挂方式,严格执行“净地”出让。
(二)属地政府或管委会就开工、竣工、投产时间和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内容拟定《三门县工业项目用地履约协议》(详见附件),作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出让的附件。
四、项目验收
(一)根据《三门县工业项目用地履约协议》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能耗等指标与我县工业企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挂钩,对界定为低效产业用地的,按“有进有退,优胜劣汰”更新机制实施再开发,同时该项目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不得作为抵押物在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抵押业务,此条款需在公开出让文本中予以约定。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三门县重大制造业项目用地优化配置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政办发〔2017〕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三门县工业项目用地履约协议(样本)
甲方: (乡镇、街道或园区)
乙方: (土地竞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等相关规定及本地实际情况,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标准
(一)土地坐落: ;
土地用途: ;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
出让面积(平方米): ;
(二)土地使用标准:
乙方实施的 项目应符合出让公告设置的产业准入要求(产业类型: )。
1.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编号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竣工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万元/亩。
3.单位能耗增加值:不少于 万元/吨标煤。
4.单位排放增加值:不少于 万元/吨。
5.亩均税收:不少于 万元/亩。
6.亩均增加值:不少于 万元/亩。
7.全员劳动生产率:不少于 万元/人·年。
8.R&D支出比:不少于 %。
9.环境标准:
(1)空间准入标准:符合三门县环境功能区划及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2)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类污染物排放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3)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开工前取得总量平衡意见,现有环境质量不下降;
(4)行业准入标准:国家、地方最新行业环境准入要求;
(三)建设要求
1.出让地块建设项目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 个月内开工, 个月内竣工。乙方不能按期开竣工时,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其项目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乙方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开竣工的,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支付违约金。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投产初始运行期限为 个月内(自建设项目通过用地竣工综合验收之日起 个月)进行达产复核验收。项目开竣工时间经批准延期的,达产复核验收时间相应顺延。项目竣工和达产复核验收约定期限届满前30天,乙方应向发改、经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达产复核申请。
2.乙方同意按土地成交价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照以下约定退还(不计息):
(1)按期开工的,退还履约保证金总额的20%;未按期开工的,没收履约保证金总额的20%。
(2)按期竣工的,退还履约保证金总额的20%;未按期竣工的,没收履约保证金总额的20%。
(3)按期投产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退还履约保证金总额的30%;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没收履约保证金总额的30%。
(4)达产复核期 个月内通过达产复核验收的,退还履约保证金总额的30%;未通过验收的,没收履约保证金总额的30%。
二、竣工综合验收和达产复核约定
(一)竣工综合验收时,规划条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直至达标。企业凭综合验收合格证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的期限等内容。
(二)达产复核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达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差额部分占投资强度的比例,支付给甲方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收取是在前期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的30%部分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如在上述(三)建设要求中第2.(3)、2.(4)条款已发生的,不再收取。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整改直至达到约定土地使用标准。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凭综合验收合格证明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的期限等内容。
达产复核时,乙方未按照产业准入条件进行生产的,甲方有权按照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回购出让土地(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年限×已使用年限),用地企业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损失不予补偿。
达产复核时,乙方年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不达标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产整改,并由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补缴超标准能耗费用。
达产复核期内,亩均税收不达标的,甲方有权在达产复核期满后按前一年亩均税收标准不足部分的100%收取违约金。该违约金收取是在前期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的30%部分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整改直至达到约定土地使用标准,整改期自约定达产复核期限起不超过24个月。整改通过前,甲方有权按前述比例每年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整改完成后,乙方应重新向经信部门申请达产复核。企业凭达产复核验收合格证明可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达产复核期内,由甲方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乙方企业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能耗增加值、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等指标进行综合打分,计分办法为:[实际固定投资强度/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55+[实际全员劳动生产率/约定全员劳动生产率]×15+[实际亩均增加值/约定亩均增加值]×15+[实际R&D经费/约定R&D经费]×15,得分未达到90分,不予通过达产复核验收。
乙方在达产复核期届满之日起经整改24个月后,仍未通过达产复核验收的,甲方有权按照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回购出让土地(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年限×已使用年限),届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按房屋重置价标准结合成新评估价值的70%的价格收购,其他损失不予补偿。
(三)达产复核通过前,本地块不动产产权不得分割、转让,乙方利用本地块进行抵押融资的,抵押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土地出让价款。
(四)达产复核不通过的,取消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各类政府性奖励和荣誉的资格;甲方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信用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五)不动产权证书应备注本协议项下宗地开发建设期限、投产初始运行期限、抵押融资和转让限制条件。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在竞得土地后1个月内,必须与甲方签订《三门县工业项目用地履约协议》,方可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手续。
(二)甲方应负责乙方施工所需“三通”(通电、通水、通路),确保乙方如期进场建设。
(三)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报批、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积极配合协调乙方在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四)乙方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组织项目建设,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按时开工、竣工和投产(开工、竣工、验收、投产等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函告出让人和甲方)。乙方应充分考虑在施工等各个阶段对周边企业、市政道路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及时做好设计调整和技术防范措施,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其他约定
(一)补充约定 / 1
(二)因不可抗力、司法处置、破产清算等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2 份,牵头部门各执 1 份。
(四)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协议书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