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我县“共富工坊”建设,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民、低收入农户的增收,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原有的“共富工坊”扶持意见不适合现今的“共富工坊”建设实际。县农业农村局、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联合修订《三门县“共富工坊”扶持政策实施意见》。
二、文件依据
1.省委组织部《关于强化党建引领推进“共富工坊”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组通〔2022〕32号)
2.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党建引领“共富工坊”建设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办发〔2022〕26号)
3.《三门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三农〔2022〕11号)
三、修订过程
我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依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多次召开修订工作会议,征求了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部分共富工坊经营主体意见,采纳意见3条,并在县信息公开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三门县“共富工坊”扶持政策实施意见》送审稿,递交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正式文件会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三部门联合下发。
四、主要内容
1、鼓励建设
对符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扶持范围的,优先予以项目立项。
2、就业补助
对低收入农户从业者按年工资收入总额的30%比例给予就业补助,补助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年。低收入农户在工坊实现就业后取得的工资性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全县年度总补助不超过60万元。
3、岗位补助
对吸纳5人以上(含5人)低收入农户就业的“共富工坊”经营主体,按其实际支付低收入农户年工资总额的20%比例给予岗位补助,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年;鼓励低收入农户自主创业,对低收入农户自主创办“共富工坊”的,可以提高到4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不超过6万元/年,全县年度总补助不超过40万元。
4、场地租赁补助
对“共富工坊”经营主体租赁闲置民房、闲置厂房、村集体办公楼的,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用于生产经营,场地使用率在70%以上,且正常运行半年以上的,按年场地租赁费的20%进行补助,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年,全县年度总补助不超过30万元。
5、设备购置补助
对“共富工坊”经营主体购置新加工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二手设备不纳入此范围,全县年度总补助不超过20万元。
6、技能培训
鼓励“共富工坊”经营主体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三天以上且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可向县农业农村局或所在乡镇街道申报农民能力更新专班专项免费培训。
7、保险补助
鼓励“共富工坊”经营主体为共富工坊就业人员投保“团队意外伤害险”,凭参保单及缴费发票,按年保费不超过2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8、展销补助
鼓励“共富工坊”经营主体积极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对参加上述展销活动的“共富工坊”经营主体,可申请展销补助,具体补助标准遵照《关于明确农展会参展企业补助事项的通知》(三委农办发〔2023〕19号)执行。已申请农展会参展企业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展销补助。
9、星级奖励
共富工坊”实行星级评定,每半年组织一次,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年度内连续两次被认定为三星级“共富工坊”的奖励1万元。如工坊是村企共建的,奖金按投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分配。
五、注意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0月25日起执行,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25日可参照执行。原《三门县“共富工坊”扶持政策实施意见(试行)》(三农〔2023〕101号)文件制定的奖补办法废止。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陈渊
联系方式:0576-83328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