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要求,推进我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施行后,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三门县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和《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三政规〔2022〕15号)为准(扩展目录事项已纳入省统一目录的,根据省统一目录动态调整)。《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发生调整的,具体执行事项以调整后的省级目录为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公布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三政办发〔2020〕42号)、《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三门县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的通知》(三政办规〔2021〕18号)、《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三门县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三政办规〔202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三门县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
三政办规〔2025〕4号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的通知.docx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