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县司法局牵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主要内容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本次清理对我局2024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共计2件,全部继续有效。
四、解读机关等
解读机关: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金静静
联系方式: 0576-89330269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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