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对于县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更有着“立法”的特殊意义。
近年来,省市不断倡导优化营商环境,为更好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作用,全面落实《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浙委办发〔2023〕16号)工作要求,县司法局牵头对我县县域范围内、2024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268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力争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共对我县2024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26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187件,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1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其中,列入拟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有关单位按照程序重新制定,新文件未出台前继续执行,有效期最长截止到2026年12月31日。
三、解读机关等
解读机关:三门县司法局
解读人:董昱欣
联系方式: 0576-89332925
三门县司法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