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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城交通路北拓宽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2025-05-19 08:52 来源:县建设局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多部门多轮征求意见与论证,现对《三门县城交通路北拓宽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公布地点

《三门县城交通路北拓宽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在交通路北拓宽路段两侧、三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处。

二、征求意见期限

本方案征求意见为三十日,限期自2025年5月16日至6月15日。

三、征求意见方式

(一)通过来信反映意见。请将信寄至海游街道办事处(珠海路1号),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三门县城交通路北拓宽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来访反映意见。在海游街道办事处门口设置意见箱,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投入意见箱,联系电话:0576-83310596。书面材料请附被征收人的房屋或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三门县城交通路北拓宽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6日

 

 

 

 

 

 

 

 

 

 

 

附件

三门县城交通路北拓宽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求稿

 

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规范三门县城交通路北拓宽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三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事由和目的

为保障三门县城交通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有效解决制约三门城市发展的基础设施问题,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出行品质,促进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对该项目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

位于三门县城交通路北拓宽路段(南至心湖路,北至岭枫公路)两侧,具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红线外房屋因毗邻房屋被征收,其主体结构安全经委托评估受到重大影响的,或者其使用功能经认定受到严重影响的,纳入房屋征收范围。

三、征收职责主体

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三门县人民政府海游街道办事处和三门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

1.征收住宅用房,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或房票安置

2.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房票安置。                                        

(二)货币补偿安置

包含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其他有关补偿。

(三)产权调换安置

1.安置房地点及房源情况: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在景城小区或康平小区。

安置地点

小户型

中户型

大户型

景城小区

69—82m2

108-120m2

123-137m2

套数合计

 29

 18

 9

康平小区

/

91-120m2

121-136m2

套数合计

/

 30

 10

 

2.安置房及其土地使用权性质和交付标准:成套住宅/现房/国有划拨/毛坯。

3.安置指标面积:

立地式住宅以合法建筑面积的1:1或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1:3确定安置指标(由被征收人选择);

公寓式住宅以合法建筑面积的1:1.2确定安置指标。   

4.选房原则

“套数就少、面积就近”的原则选择,户型以最接近安置指标面积原则确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具体选房办法另行确定。

5.差价结算

产权调换安置按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具体办法如下:安置指标面积内的,按安置房评估价85%结算;大于安置指标但少于安置指标150%(含150%)的面积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90%结算;大于安置指标150%的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价结算。    

安置房未达到安置指标面积的,指标面积享受不足部分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6.储藏室

选择景城小区的,每套安置房配置一个与安置房房号一一对应的地下储藏室(开放式),不另行计价。

7.车位

每户可认购或租用1个地下车位,享有车位专属使用权,被征收人放弃的除外。被征收人按期签约的,车位按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

(四)房票安置

1.房票票面金额

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评估值,以下同)和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构成。

2.房票安置规则

1)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可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二年内购买三门县城范围(含滨海新城)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屋,且不限房屋用途性质
    2)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屋的,分别按照购房成交价的10%、3%给予购房补贴,但补贴最高结算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10%、5%。

3)被征收人在20251231日前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补贴及最高结算额比例提高25%。但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一并作为预留款项。

4)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除货币化奖励部分作为预留款项外,其他补偿款和奖励费在补偿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5预留款项在被征收人提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销售发票等相关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房票购房补贴在取得购房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后结算。  

6)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房票购房的,视为变更为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预留补偿款项予以退还,且不计利息也不兑现购房补贴。

7被征收人有多处被征收房屋(独立产权户)或者购买多处房屋的,房票可以合并或拆分使用。

8)被征收人为自然人的,房票可用于被征收人及其直系亲属购房;被征收人为法人的,房票可用于被征收人及其控股股东购房;但房票不得转让、买卖、赠与、抵押或折现提取。

9)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非住宅被征收人若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二年内购买县内新建工业地产,可以另行享受房票补贴,并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和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之和与新建工业地产成交价两者孰低的10%计算。

(五)征收奖励

1.货币化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评估值)的25%给予奖励。

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评估值)的15%给予奖励。

2.产权调换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一签约期限内签约的,选择安置房不受“套数就少、面积就近”原则限制,可选择景城小区或康平小区任意户型安置房安置房的差价按本方案相关规定结算。

3.房票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4.其他奖励

1)住宅用房

配合工作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征收入户调查、评估等工作,每户奖励1万元。

按期签约奖:被征收人在第一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每户奖励6万元;在第二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每户奖励3万元。

按期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2万元。

(2)非住宅用房

非住宅被征收人的配合征收奖励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评估值)的5%计算;总额不满3万元的,按3万元奖励。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限、搬迁期限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确定后公布。被征收人逾期签约或搬迁的则不享受相应的奖励。

(六)未登记建筑的补偿、补贴或奖励

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原则。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比照已登记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不予补偿,但对配合征收的被征收人,根据所认定的未登记建筑类别,分别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50%予以补、房屋重置价60%予以奖励,且不计算安置指标面积、临时安置费、房票票面价值、货币化安置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未经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临街合法用房,经认定小组确认后,底层营业部分按照该底层营业部分房屋评估价的15%给予额外补偿。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前已停止营业6个月以上的,不计底层营业部分额外补偿。

(七)搬迁费

1.住宅用房:以产权户为单位,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和房票安置的,按每户3000元补偿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双倍计算搬迁费。

搬迁费包括对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水电户头等迁移所产生费用的补偿。

2.非住宅用房:搬迁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八)临时安置费

1.住宅用房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一次性补偿9个月临时安置费总额不满5000元的5000元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房票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费总额不满3000元的3000元补偿

2.非住宅用房

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评估值)的5%补偿。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用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评估值)的5%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前已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提供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征收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或房票补偿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不支付房款,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部分,按本方案差价结算执行。

前款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以及《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规定执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以征收范围公布之日为准。

六、子女就学相关规定

(一)保留义务教育学区资源5年。被征收房屋符合所在学区入学认定条件的,征收前通过教育部门审核认定,自征收公告发布当年起5年内可以保留被征收人子女的原征收区块房屋所在学区内义务教育入学资格。

(二)过渡期和重置后就读可转学。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房票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确因学区较远,不便就读的,可持户口簿、征收协议、租房协议等有关证明,提前到县教育局申请协调安排过渡期就读学校,如暂住地所属学校学额已满,则由县教育局安排到有空余学额的学校就读;重置房产后,符合房户一致的可转学到重置房产的学区内(该学区有空余学额)就读。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区块改造涉及管线的,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按规定时间要求自行迁移改造。

(二)安置房交付后,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契税、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三)原流通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房地分离问题按《关于原流通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房地分离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09〕62号)精神执行,土地使用权性质按国有划拨确定。

(四)本方案所称的房屋建筑面积,均包含公摊面积。

(五)本方案所称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是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和土地相结合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包括室内装修装饰评估价值、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评估价值、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奖励费。

)本方案所指的“户”按以下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一证为一户同一房屋如出现房地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不一致时,按照一户认定;共有房产分别持证的,按一户认定;一证房屋有多种用途的,按一户认定;同一产权人的住宅房屋、架空层(储藏间)、车库等分别单独持证的,按一户认定;需经合法性认定的,以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认定小组认定为准。

)被征收人仅有架空层(附属房)、储藏间、车库等辅助性用房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享有本方案规定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征收奖励、其他奖励。

(八)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无国有土地上合法房屋的,但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以被收回土地的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不享有本方案规定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可享有征收奖励、其他奖励。  

)本方案所称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因转让、赠与、继承、分割、离婚等原因引起房屋产权转移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以产权继受人为被征收人。

 (十)征收红线外房屋因毗邻房屋被征收、拆除而遭受损坏(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损失修复等费用按照评估确定的、金额予以赔偿。

(十一)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全部房屋被征收的,不动产证书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回并统一交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注销;被征收人部分房屋被征收或者部分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而导致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使用权面积减少的,按照房屋、土地原用途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县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补充规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本方案自2025    日起实施



                                            交通路北拓宽路段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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