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耕地保护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等文件精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关于规范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4月25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娄梦阳,电话:83318660,邮箱:691283724@qq.com
附件:关于规范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15日
附件:
关于规范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耕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现就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地方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生产成本。
符合以下几种占用耕地情形的,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可予减免:
(一)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及补充耕地资金,由县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及补充耕地资金。
(三)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及补充耕地资金。
(四)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标准
(一)耕地开垦费标准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二)补充耕地资金标准
根据建设用地报批类型,分别缴纳补充耕地资金:1、单独选址项目应积极通过争取国家统筹、省统筹和跨市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资金按调剂价格执行;使用县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补充耕地资金标准为375元/平方米。2、城市分批次项目使用县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补充耕地资金标准为225元/平方米。
三、征收程序
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申报材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并出具《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缴费单》。用地主体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缴费凭证,正式受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材料。
四、资金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专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具体包括: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其他耕地保护(包含田长制)等相关支出。对未完成“多田套合”任务的地区,2027年底前收取的资金优先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为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督等部门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三门县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发〔2007〕41号)作废,本通知施行前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未供地的,按本通知标准在供地时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