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农机管理服务站、财政所:
为加快农业领域“两新”工作,落实好惠农政策,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4〕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三门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三门县财政局
2025年2月14日
三门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稳定补贴政策实施、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支持广大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机,坚持稳产保供、突出重点、自主创新、优机优补、公开透明,进一步强化政策监管、风险监测和动态预警,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保障粮食、重要农产品安全供给和“土特产”高质量发展,深化农业“双强”行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到2026年,补贴各类农机具3000台(套)以上,补贴受益农户1000户以上。
二、补贴机具范围和补贴机具资质
(一)补贴机具范围。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从全国农机补贴范围中选取,共设22大类48小类134品目(附件1),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以及秸秆综合利用等农业绿色、智能化发展等领域以及其他重大战略实施所需机具。
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范围)从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中选取,设13品目(附件2),重点保障农机创新产品、特色产业发展机具需求。开展省级“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补贴(以下简称“先行先试”补贴),对中央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等项目研发取得突破、亟需熟化定型,而无适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专项鉴定大纲暂时无法实施推广鉴定、专项鉴定的创新产品,给予特定补贴支持,具体办法见附件3。
(二)补贴机具资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全国补贴范围内(中央农机创新产品除外),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信认证结果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继续开展中央农机创新产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实施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专项鉴定产品具体补贴范围、中央农机创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方案、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方案由省级确定后实施。
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省级补贴范围(“先行先试”补贴除外)内,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按规定设置具有唯一性的标志标识。
三、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限额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中央和省级补贴产品补贴额测算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国家最高补贴额,非通用类同周边省份相衔接。
组织开展优机优补。重点围绕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秸秆综合利用等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装备实现优机优补,提高插秧机、半喂入收割机等产品补贴额测算比例,进一步优化相关产品分档。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同一机具不得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其他渠道的项目补助。
(三)补贴限额。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省级以上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含农机报废补贴资金等):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15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四、补贴资金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五、操作程序
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提交申请。购机者完成购机后,省级补贴(含先行先试)产品购机时应付清货款,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以及付款凭证(现金支付的应说明情况并签字确认)等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使用“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并及时完成签字确认。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或办理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当年难以完成兑付时,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应及时告知购机者相关情况,在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三)审核核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购机者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开展多种核验方式,探索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量(面积)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加大对中央农机创新产品、农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先行先试”补贴产品、提高补贴测算比例产品和单台补贴额5000元以上等重点机具实物逐台核验力度;对单台补贴额5000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抽查核验的方式进行,抽验比例不低于10%。对购置牌证管理机具并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可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免于实物核验,推进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机具信息及时准确推送。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提升监控能力。
(四)结算兑付。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和一卡通等渠道,向购机者兑付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告知购机者,做好政策解读,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五)资料归档。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乡镇(街道)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农业农村部门深入落实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落实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重点用于政策宣传、信息公开、机具核验、第三方核查等方面支出。各乡镇(街道)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优化服务效能。各乡镇(街道)要全面运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智能终端等数字化、信息化技术手段,探索创新受理审核、机具核验等数字化应用场景,鼓励通过集中受理、预约上门等方式,提供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线下服务,切实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兑付进度。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要加大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的督查力度,落实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严格信用管理和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有效开展风险预警、违规排查。严格规范农机产销企业经营行为,因违规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乡镇(街道)要因地制宜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将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不得公开购机者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三门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农林(2021)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2024—2026 年浙江省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2024—2026 年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方案
附件1:
件 1
2024—2026 年浙江省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2 大类 48 小类 134 个品目)
1. 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犁
1.1.2 旋耕机
1.1.3 微型耕耘机
1.1.4 耕整机
1.1.5 深松机
1.1.6 开沟机
1.1.7 机耕(滚)船
1.2 整地机械
1.2.1 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 埋茬起浆机
1.2.3 起垄机
1.2.4 筑埂机
1.2.5 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1.2.6 铺膜机
1.3 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 联合整地机2.种植施肥机械
2.1 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 种子催芽机
2.1.2 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 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 营养钵压制机
2.2 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 条播机
2.2.2 穴播机
2.2.3 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 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 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 旋耕播种机
2.3.2 铺膜(带)播种机
2.3.3 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 栽植机械
2.4.1 插秧机
2.4.2 抛秧机
2.4.3 移栽机
2.5 施肥机械
2.5.1 施肥机
2.5.2 撒(抛)肥机
2.5.3 侧深施肥装置3.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3.1.1 中耕机
3.1.2 田园管理机
3.1.3 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 植保机械
3.2.1 喷雾机
3.2.2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 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 修剪机
3.3.2 枝条切碎机
3.3.3 去雄机
3.3.4 农用升降作业平台4.灌溉机械
4.1 微灌设备
4.1.1 灌溉首部5.收获机械
5.1 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 割晒机
5.1.2 脱粒机
5.1.3 谷物联合收割机
5.1.4 玉米收获机
5.1.5 薯类收获机
5.2 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 大豆收获机
5.2.2 油菜籽收获机
5.3 糖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 甘蔗割铺(集条、集堆)机
5.4 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4.1 叶类采收机
5.4.2 果类收获机
5.4.3 瓜类采收机
5.4.4 根(茎)类收获机
5.5 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5.1 秸秆粉碎还田机
5.6 收获割台
5.6.1 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6.2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 设施种植机械
6.1 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 菌料灭菌设备
6.1.2 菌料装瓶(袋)机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 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 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 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 残膜回收机
8.2 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 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 秸秆压块(粒、棒)机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 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 割草(压扁)机
9.1.2 搂草机
9.1.3 打(压)捆机
9.1.4 草捆包膜机
9.1.5 青(黄)饲料收获机
9.2 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 铡草机
9.2.2 青贮切碎机
9.2.3 饲料(草)粉碎机
9.2.4 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 饲料混合机
9.2.6 饲料膨化机
9.2.7 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 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 饲草捆收集机10.畜禽养殖机械
10.1 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 蜜蜂养殖设备
10.2 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10.2.1 药浴机
10.3 畜禽繁育设备
10.3.1 孵化机
10.4 饲养设备
10.4.1 喂(送)料机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 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 剪毛机
11.1.2 挤奶机
11.1.3 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4 散装乳冷藏罐
11.2 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 储奶罐
12. 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 清粪机
12.1.2 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 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 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 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 病死畜禽处理设备13.水产养殖机械
13.1 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 网箱养殖设备
13.2 投饲机械
13.2.1 投(饲)饵机
13.3 水质调控设备
13.3.1 增氧机
13.3.2 水质调控监控设备14.捕捞机械设备
14.1 绞纲机械
14.1.1 绞纲机
14.2 其他捕捞机械设备
14.2.1 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15.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 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1 种子清选机
15.1.2 种子包衣机16.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6.1 粮食初加工机械
16.1.1 粮食清选机
16.1.2 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6.1.3 碾米机
16.1.4 粮食色选机
16.2 油料初加工机械
16.2.1 油菜籽干燥机
16.2.2 油料果(籽)脱(剥)壳机17.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7.1 果蔬初加工机械
17.1.1 果蔬分级机
17.1.2 果蔬清洗机
17.1.3 水果打蜡机
17.1.4 果蔬干燥机
17.1.5 脱蓬(脯)机
17.1.6 青果(豆)脱壳机
17.1.7 干坚果脱壳机
17.1.8 果蔬去籽(核)机
17.1.9 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7.2 茶叶初加工机械
17.2.1 茶叶做青机
17.2.2 茶叶杀青机
17.2.3 茶叶揉捻机
17.2.4 茶叶压扁机
17.2.5 茶叶理条机
17.2.6 茶叶炒(烘)干机
17.2.7 茶叶清选机
17.2.8 茶叶色选机
17.2.9 茶叶输送机18.农用动力机械
18.1 拖拉机
18.1.1 轮式拖拉机
18.1.2 手扶拖拉机
18.1.3 履带式拖拉机19.农用搬运机械
19.1 农用运输机械
19.1.1 田间搬运机
19.1.2 轨道运输机20.农用水泵
20.1 农用水泵
20.1.1 潜水电泵
20.1.2 地面泵(机组) 2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 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1 拉幕(卷帘)设备
21.1.2 加温设备
21.1.3 湿帘降温设备2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2.1 清理机械
22.1.1 捡(清)石机
附件 2
2024—2026 年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1. 金属粮仓
2. 履带自走式耕作机
3. 水平自动控制装置
4. 水田埋草器
5. 水田除草机
6. 稻田开沟机
7. 食用菌菌料制备设备(混合机)
8. 毛豆收获机
9. 规模猪场巡检机器人
10. 子脾移虫机
11. 履带掘耕机
12. 养殖场车辆洗消系统
13. 电动履带旋耕机
附件3: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
工作方案
为加大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大力发展农业领域低空经济,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 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方案如下:
一、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
(一)产品条件
1.应获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 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2.申请补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 农机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
3.起飞全重不大于 150 千克;设计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 50 千
米/小时,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 30 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 2000 米;
4.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多旋翼飞机药箱满 载悬停时间≥10 分钟;
5.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同一机型药箱相同;
6.设计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凭操作人员身份密钥 连接后方可操作飞行;
7.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 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断点 续喷等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8.防护等级不低于 IPX5,具有全天候避障功能,距离障碍物(直径≥2.5 厘米)3 米以外能自动避让,配备全自主飞行作业和手动操控作业系统,可支持厘米级定位;
9.单台配备电池数量≥2 组,配备相应数量充电器。
(二)生产企业条件
1.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 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2.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 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民用无人驾 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
3.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 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按照民航局、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对通过考核人员发放操作 证书;
4.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浙江省境内设立售后服务中心,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二、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 “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 织。购机者购买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数量应与生产、服务规模 相适应。
购机者应持有或拥有一定数量人员持有操作证。在申报补贴 前,已按照国家有关实名登记激活、依法投保责任保险、至少完 成 1000 亩次的农机作业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 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 准由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
三、补贴操作
补贴操作要求同常规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相同,购机者申报补 贴时应提供购机发票(非现金支付的另附付款凭证,现金支付的 应说明情况并签字确认)、补贴申请表、操作人员证明、作业量 证明、保险记录等相关资料。补贴申领原则当年有效,因补贴资 金规模所限、办理时限等原因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 使用历年结余结转资金或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四、相关要求
(一)补贴对象应对其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和所购置产品的 真实性负责,县级(含市本级、市辖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 门负责对相关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生产企业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 性负责,并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违规责任等方面作出书面承 诺。产品的铭牌、机体钢印、补贴标识等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规定。产销企业因违法违规引起的纠纷和经济 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三)补贴对象违反补贴政策实施、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 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方面所引起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