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2 08: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三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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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4-09-12 发布机构三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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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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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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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台公管办〔20244

 

 

 

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的通知

 

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招标投标综合指导协调部门,黄岩区住建局、路桥区住建局: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实施主体,‌职责十分重大、作用十分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巡察建议书》(台巡办〔202417号)等文件精神,有效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营造守法、诚信、规范、有序及高质量发展的招标代理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第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依法依规执业、诚信自律经营,不得伪造、涂改使用经营证书和代理业绩;不得借用他人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为承揽业务临时注册企业;不得在宣传、广告、投标文件中弄虚作假;不得为承揽业务作出违法、违规承诺。

二、规范招标代理合同签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就被委托的招标项目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招标代理工作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或金额。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与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形成良好、有序的市场竞争氛围,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严禁以区域市场垄断为目的排除、限制竞争,采用盲目压价、合同外让利、签订阴阳合同等恶意竞争行为;严禁恶意诋毁同行企业,提出与实施成本和市场价格水平明显不符的异常低价,甚至是零收费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三、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与招标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根据招标人授权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代理业务。坚守法律原则和道德底线,严格按照法定的招标投标程序办事,为招标人提供合法、专业、高效的代理服务,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为投标人提供代理或咨询服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不得收受贿赂或者谋取不当利益。代理活动过程中,应根据代理合同约定,与招标人对异议进行处理;当投诉人对异议处理不满意而投诉时,应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认真协助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内容依法订立合同,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

四、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通过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数字化监管、投诉举报等渠道,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参与串通投标、泄露招标投标应保密信息、帮助招标人规避监管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五、规范招标代理内控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涉及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最新政策依据的学习培训,注重人才培育和队伍建设,努力提升招标代理专业服务水平。制定和执行招标代理服务规范和工作规程,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管控体系和职业道德规范标准,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商业贿赂等违法交易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场所的软硬件环境和信息化建设,构建核心竞争力,提高招标代理服务效率。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910


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序号

负面事项

具体内容

1

未按要求组织招标

1.未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所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2.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列入《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未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

4.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2

不按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未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

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集中载明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条款、否决投标条款。

3.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4.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最低限价。

5.未在电子交易系统准确登记招标项目相关信息。

3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招投标“七个不准”的内容。

2.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3.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5.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8.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9.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10.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设置的业绩条件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

11.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

12.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13.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

发布公告、公示不规范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3.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未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公示5日以上。

5.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5

违反保密规定

1.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6

开评标程序不符合规定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程序开标。

2.接受依法应当拒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3.评标前,未核验评标专家身份的;未告知评标专家回避要求、承诺事项、评标纪律、权利义务、评标流程等评标所必须的信息的。

4.未熟练掌握电子交易系统导致开评标程序延误。

7

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及资格审查委员会

1.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组成不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3.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8

不依法公示评标结果并确定中标人

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2.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4.收到评标报告后未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公示评标结果。

5.评标结果公示期少于规定的时限。

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7.未及时公示合同订立信息。

8.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9

未按规定处理异议

1.不在法定时限内对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

2.对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前,未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0

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不配合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2.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

11

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代理职责

1.未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2.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3.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5.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