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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第七批)

2024-09-11 16:32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县应急局通报第七批五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1

台州鑫淼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024年5月29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鑫淼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台州鑫淼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


案例2

临海市欢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2024年5月15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海市欢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临海市欢鑫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3

台州市祥进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锁闭。2024年6月7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祥进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锁闭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祥进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项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案例4

浙江宝隆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安全出口未设有明显标识。2024年6月17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宝隆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车间安全出口未设有明显标识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宝隆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案例5

台州市翊扬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锁闭。2024年6月17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翊扬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锁闭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翊扬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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