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四级响应
4.2 三级响应
4.3 二级响应
4.4 一级响应
4.5 启动条件调整
4.6 响应终止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发布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效减少人员伤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注重灾害救助工作效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灾害救助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社工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动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经济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数据局、省粮食物资局、省林业局、省疾控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浙江省总队、浙江海警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浙江海事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浙江能源监管办等单位组成。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军区副司令员、武警浙江省总队司令员、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级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受灾市、县(市、区)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沟通协调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争取国家支持;研究决定自然灾害救助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在省应急管理厅设立办公室,为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承担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对灾区支持措施,检查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2.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等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提出咨询意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建和召集。
3 灾害救助准备
灾害来临前,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地震局等部门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需要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可能出现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应急值班,组织省气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经济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省地震局、浙江海事局等部门运行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预评估。
(2)以提示单、预警单、指令单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省应急管理厅指导有关地区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组织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
(4)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物资局等部门,结合应急物资数字化管理平台摸清全省物资底数,督促存在较大物资缺口的地区补充到位。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紧急情况下前置第一梯次省级救灾物资。
(5)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赴有关地区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向省政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灾害救助工作准备情况。
(7)向社会发布台风、雨情、水情动态、各类预警信息、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安排情况等,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
4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三、二、一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4.1 四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省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4.1.3响应措施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报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组建督查服务专项工作组,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副厅级领导担任组长,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查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及时下拨省级救灾资金,或视情启动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研判的灾情紧急预拨部分省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4)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物资局等部门组建联合保障指挥室,组织紧急调拨省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发放,必要时前置第二梯次省级应急物资。省交通运输厅、杭州铁路办事处、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6)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7)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 三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省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4.2.3响应措施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市、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研判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省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物资局等组建联合保障指挥室,组织紧急调拨省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发放。省交通运输厅、杭州铁路办事处、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相关工作;指导做好灾区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省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减灾救灾工作。驻浙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7)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 二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省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4.3.3响应措施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县(市、区)开展救灾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市、县(市、区)参加,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2)派出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委员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省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同时,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国家支持。
(5)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物资局等强化联合保障指挥室的统筹协调,组织紧急调拨省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发放,必要时申请长三角地区或国家救灾物资支援。省交通运输厅、杭州铁路办事处、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相关工作;指导做好灾区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驻浙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积极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7)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按需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8)省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9)省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救灾减灾工作。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等部门指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0)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市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全省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受灾地区、各有关部门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4.4 一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万户或20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省农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4.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4.4.3响应措施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县(市、区)开展救灾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市、县(市、区)参加,研究决定支持灾区重大救灾事项,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报告。
(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分管副省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省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同时,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国家支持。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物资局运行联合保障机制,组织紧急调拨省级救灾物资,申请长三角地区或国家应急物资支援,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发放。省交通运输厅、杭州铁路办事处、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相关工作;指导做好灾区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驻浙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积极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6)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物资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经信厅组织协调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医药流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企业的生产供应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的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7)省建设厅指导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修复等工作。省水利厅提供灾区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支撑,指导水利工程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等工作。浙江能源监管办指导监管范围内的电力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8)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救灾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省生态环境厅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省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等按职责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工作。
(10)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省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救灾减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地区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受灾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4.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浙西南革命老区等救助能力相对薄弱地区的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局部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调整启动条件,视情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在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可调整启动条件,视情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4.6响应终止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统筹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和共享工作。
5.1信息报告
灾害发生后,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在接报下级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于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在接报下级灾情信息后30分钟内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除外)。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向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省应急管理厅每天10时之前向省政府、应急管理部报告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7日内核定灾情,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在接报下级灾情信息后2日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干旱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按规定及时核报。
各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省委、省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检查监督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估。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标准下达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原址重建的倒损住房。省农业农村厅督促指导做好农民建房资格审查等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提供山洪灾害风险区信息。省自然资源厅督促指导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省建设厅督促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省建设厅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
易地重建的倒损住房。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组织编制或指导地方编制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做好农民建房资格审查等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提供山洪灾害风险区信息。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省建设厅督促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部门。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根据受灾地区申请补助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把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建立健全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省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各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灾工作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完善救灾物资储备模式,健全社会化救灾物资协同储备政策。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级、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规模和品种目录,及时做好救灾物资补充和增储工作,确保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需求,并留有安全冗余。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提高救灾物资储运一体化能力。完善救灾物资征用补偿机制,制定应对灾害救灾物资征用实施办法,必要时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救灾物资。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卫星通信设备为补充,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贯通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相关信息。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健全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配备齐全救援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重点强化中高风险地区基层适用、实用、易用装备设备的配备。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文化礼堂、影剧院、福利机构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加强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设立灾害信息员AB岗,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
7.6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灾对口支援机制。
发挥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重要补充作用,建立健全灾害保险体系,通过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风险,提供灾后损失补偿。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利用国家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持续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推动实现成果转化应用。
建立合作机制,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相关领域的政策理论研究、技术装备开发和推广应用。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组织全省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技能。积极推进社区防灾减灾活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定期组织开展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培训。
各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由省应急管理厅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并报省政府审核发布。
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备。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对各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