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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350080522K/2024-119123 文号
成文日期2024-08-27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建议提案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350080522K/2024-119123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24-08-27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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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关于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2024151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4-08-27 09:37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浏览次数:

王俊一等7位委员:

你们在三门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劳务派遣员工健康体检的建议》(第2024151号)的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规范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是职业健康领域的难点、痛点、关键风险点省卫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的有关要求,印发了《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风险化解专项治理的通知》,主动管控职业健康风险,实行包容审慎监管2023年2月,我县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卫健局有关部门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三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的办公室设立在县卫生健康局同时落实乡镇(街道)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辅助职责,实现风险化解“提前化”,用人单位根据“浙里卫企”风险预警,自查自纠逐一化解,闭环管理

一、关于劳务派遣责任主体的认定

目前各企业用工存在方式: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服务、固定员工(该用工方式不在本提案的讨论范围)等三种用工情况,以及可将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委托其它业者来经营管理的委外业务。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目前我县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有30多家,均经过社保部门许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涉及机关、医院、企业等,并到社保部门进行备案。若双方协议约定,则按照约定:1.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者在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危害工作时,应该完成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由此产生的职业健康相关后果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2.如未约定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产生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二是劳务外包服务中存在协议约定的情况。协议中以完成的“工作量”来衡量,服务外包单位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劳务派遣是以人数结算,劳务派遣中被派遣人员是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派遣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认定为责任主体,负责员工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三是劳务委外业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劳务承包单位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发包企业并不参与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直接管理,劳务外包协议合同双方的主体均为商事主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更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旦发生纠纷,则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但是一旦外包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雇员应当知道接受有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外包作业主要审查相关资料,具有条件的,可以视为具备相应资质。对于外包人员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没有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没有管理制度、没有应急预案等不具备上述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该条来规范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外包转嫁。

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工作时,由用人单位(企业)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合同有规定的除外),劳务外包服务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以劳务承包单位为主,如雇主(发包企业)与劳务承包单位签订的外包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派遣员工资料问题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目前劳务派遣单位外派人员时,需要到社保部门备案、乡镇审批科系统登记,并提交劳务派遣备案申请书、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资料,并由社保部门进行监管,劳动者派遣到企业后,如果涉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需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提案中提及的“个别劳务派遣公司拒绝提供派遣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及相关职业卫生检测资料,导致用工企业不能准确掌握派遣员工的职业健康信息”的问题,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进行职业病岗前、在岗、离岗体检时,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为主(合同有规定的除外),个别劳务派遣公司拒绝提供员工相关职业史的。一是劳动人事部门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督管理;二是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人员,建议不要采取劳务派遣形式,由企业自主招工,便于管理;三是企业需加强企业管理人员、一线员工的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确定职业卫生管理员,做好职业健康相关台账资料工作。

我局坚持“服务企业”为宗旨,实行“浙里卫企”线上风险预警系统管理,有助于及时发现职业健康隐患,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目前该系统中我县县域范围内共有用人单位544家,县内用人单位完成风险画像(申报、体检、检测、培训、三同时、个人防护、警示标识、职业卫生档案)540家,关键因素画像完整率99.22%。为帮用人单位更好地管理劳务派遣员工,该系统即将上线劳务派遣单位档案关系版块。如果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我局后,我局办理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案件5起,并进行了处罚。

三、关于职工离职体检规范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体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我局后,我局办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案件30起,并进行处罚。

四、加强关于职业健康宣传

一是开展业务培训。2020年开始,我县对职业危害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员培训工作,2023年5月-6月,卫生健康局与各镇、街道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县卫生监督所安排执法人员开展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班,积极发动、监督参与培训,共计对浦坝港、海游街道、海润街道等6个乡镇街道两个园区456家用人单位开展了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培训共5期,共计460名参会人员,发放职业卫生管理员544本。二是开展宣传周活动。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每年以各种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在去年第21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来临之际,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监督所、县疾控中心深入企业开展”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为主题的宣传周活动,各乡镇(街道)均开展宣传活动,全县共开展主题宣讲活动12次、开展宣传咨询活动22次,印发宣传材料份数2000份,出动宣传人数200余人次,宣传受众人数5000余人。三是开拓线上服务模式。在线上开展培训的同时,2023年5月“浙里卫企”上线企业在线培训板块,截至5月底线上培训率达80%。

五、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针对用人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县卫生监督所已于2023年5月在三门县卫生监督所公众号公示台州市内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名单,并于培训会告知该名单获取方式,要求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依托“浙里卫企”的基础数据,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自查和职业危害风险评估工作,对用人单位进行分级分类,实现低危甲类、中危乙类、高危丙类三类企业差异化监管,截至2023年12月,“浙里卫企”需检测评价企业544家,截至目前已完成检测评价企业500家。“浙里卫企”已上线体检预约板块,体检结果可由体检单位自动上传“浙里卫企”,监督机构可根据风险提示监督各企业岗前、岗中、离岗体检结果。

感谢你劳务派遣员工健康体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人:严伟勇

    联系电话:8332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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