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102266392452XG/2024-117330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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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4-02 | 发布机构 | 三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组配分类 | 重点工作 | 有效性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 信息索引号:
1233102266392452XG/2024-117330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三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
2024-04-02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三门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绩效,预防和遏制村级工程建设的腐败现象,保障村集体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级(含社区内经济合作社,下同)以集体自有资金、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政府部门划拨的专项扶持资金以及当地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村级工程。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三、各乡镇(含街道,下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村级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乡镇职能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村级工程管理、指导;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村级工程的备案、招投标管理、工程变更、结算审核等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村级工程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是村级工程实施管理主体,应成立以社长为组长的项目实施管理小组,负责村级工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在开工前,应成立以村(社)监会主任为组长的村级工程管理监督小组,成员由村(社)监会成员、党员代表、社员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对村级工程建设质量、工程变更和资金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村(社)监会主任应在工程招投标前,将项目实施管理小组、管理监督小组成员名单送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三章 立项程序
五、统一立项程序。村级工程的决策与审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由社管会提出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地点、功能、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方法、实施时间等内容),广泛征求党员群众及各方意见后,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社)监会成员列席会议;方案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预算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如项目涉及场地平整、土石方、路面浇筑、绿化、围墙等技术含量低、不涉及公共安全、容易计量的项目,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公共资源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以包清工等形式实施。相关程序应由驻村干部全程参与监督。
六、村级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第四章 预算管理
七、村级工程在招投标前应按照规范的要求编制预算。预算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八、预算投资1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必须提供项目施工图、社员代表会议决议、工程现场地形地貌等基础资料。建设单位要切实避免出现为节约资金而用手工草图代替专业设计图甚至无设计图等情况。
九、5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项目编制的预算应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后才可以进行公开交易。
第五章 交易管理
十、规范项目交易管理。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应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根据电子化交易需要,经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可以委托社会平台进行线上交易。各乡镇可以结合本规定,制定本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标准。
单项合同预算1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村级组织公开交易,也可以由村集体自行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式由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符合条件的村级工程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对按规定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补助项目,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十二、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在完成预算确认后,社管会向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工程招标交易审批表,经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后,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由村务联席会议会讨论确定,并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办理。
十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章 交易方式及流程
十五、村级工程项目可以采取招标、竞争性发包等方式进行交易活动。
十六、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明确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评标办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应当使用全县统一的示范文本。
(二)招标文件报送。招标人(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报送至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后,再向所在乡镇交易平台提交场地预约申请。
(三)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人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同步发布。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1个工作日。
(四)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五)开标评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开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1个工作日)。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和投诉的,招标人(代理机构)3日内在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八)交易归档。交易完成后,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收集整理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并向监督部门递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十七、竞争性发包分为比选和竞价两种。比选方式可综合考虑响应企业的信用评价、报价等因素确定承包人;竞价方式按照报价因素确定承包人,可以采用反向竞价或一次性报价,一般按照最低价原则确定承包人。竞争性发包方式可采用公开竞争或邀请竞争。邀请竞争可以邀请三家及以上具备承担项目能力的企业参与。公开竞争应面向所有具备承担项目能力的企业。
(一)发布交易公告。发包人明确发包方式,按规定发布交易公告,并同步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邀请竞争的应当明确邀请的企业范围。项目交易其它资料如招标文件、工程预算书等随交易公告同步发布。交易公告发布至企业响应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二)响应。企业按交易公告要求提供响应材料或在线竞价。
(三)确定承包人。响应截止时,发包人按照公布的规则在响应的企业中确定承包人,并在当天发布交易结果公告。
(四)交易双方签订合同。交易结果公告发布2天后无异议投诉的,发包人发布成交确认书,交易双方签订合同。
(五)交易归档。交易完成后,发包人收集交易过程档案,实行“一项目一档案”。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方式发包: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采用邀请方式的,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报乡镇公共资源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十九、乡镇、村要制订落实监管工作职责,明确监管内容,重点对工程的立项程序、招投标过程、主材料、施工质量、合同履行、隐蔽工程、变更内容、各项制度执行落实等情况实施全程监督,并有详细的监督记录。
二十、对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施工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或隐蔽工程量较多的村级公共工程,提倡实施工程监理制度。实施监理制度的工程,其监理的资料必须真实全面。
二十一、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科室应对村级工程项目实施进行业务指导,提高监督水平。
第八章 变更管理
二十二、村级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变更的,要以“先审批后变更”、“经济合理”的原则,从严控制工程变更。村集体经济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本。对确有必要实施的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首先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变更的证明及其设计资料,申请预算编制单位出具预算调整的书面依据,根据第二十三项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二十三、工程变更费用在合同价10%或3万元以下的,由社管会事先提出变更方案,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工程变更费用在合同价10%或3万元以上的,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还须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所有涉及变更的资料须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并报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
二十四、严禁将与原工程关联不大的工程量列入该工程的变更范畴而逃避招投标管理。
第九章 验收管理
二十五、工程项目完工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组织设计、监理(监督小组)、勘察、施工等单位及社员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并邀请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职能科室,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人员应在验收证书上签名。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组织验收。
二十六、村级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交付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登记及后续工作管理。
第十章 审核及档案管理
二十七、所有村级工程都要实施工程结算管理。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进行结算审核,由具有资质的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负责审核。审核机构应在出具正式审核结果报告前,将审核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
二十八、预算审核要提供的资料包括立项文件、社员代表会议等会议纪要、项目预算书及施工图(项目实施方案)等;结算审核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建设工程合同和项目审核预算书、招投标资料、工程变更资料、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等;变更审核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工程变更联系单(变更方案)、变更工程预算及图纸、工程变更审批材料、建设工程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等。
二十九、乡镇、村要切实加强村级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村级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村级会议纪要、建设方案和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结算书、招投标资料、变更资料、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等,实行建档立册,乡镇、村应设立单独档案柜并指定专人妥善保存。
第十一章 资金管理
三十、各村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投资效益。
三十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需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单,并附施工合同、已完成的工程量报表等材料复印件,由村支部书记(社长)、村委会副主任、村(社)监会主任联签。未按上述程序讨论签字的,财会人员应拒绝支付。对未按规定招投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拨付工程款。
三十二、工程结算审核前,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85%。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结算审核后,按核定工程结算造价支付工程款。
三十三、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建设单位须暂扣不少于工程款1.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期满后,社管会应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支付质量保修金。
三十四、拨付村级工程建设进度款和结算款均应由施工方提供合法的正式发票,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杜绝现金支付,禁止使用白条支付工程款。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及物资,应由供货方提供合法的正式票据,并有工程材料物资采购明细及收货人签单作附件方可入账。
三十五、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结算审核后,社管会应根据“三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工程结算和工程费用明细,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三十六、村干部及近亲属不得参与承包本村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业务。一经查实,属党员干部的由乡镇纪委给予严肃处理。
三十七、参与村级工程的项目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和监理单位在现场监理或签证等管理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经查实后依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三十九、各乡镇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四十、村级经济发展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一、本办法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