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县应急局通报第八批五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三门县耐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9月25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三门县耐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举报员工胡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于2024年9月19日8时50分左右,在立柱组进行电焊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三门县耐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台州椿根船舶部件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2024年10月17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椿根船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中频炉冷却水未设置进出水流量监测装置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台州椿根船舶部件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浙江盛纳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2024年10月17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盛纳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塑粉收集装置未设置泄爆措施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盛纳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三门县鹏辉洁具五金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2024年10月24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三门县鹏辉洁具五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2024年9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记录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三门县鹏辉洁具五金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浙江矫马同步带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案
2024年11月18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矫马同步带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物料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矫马同步带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总经理陈某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