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我县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我局特制定《三门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月04日前以电话方式反馈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杨敏,联系电话:13968513320,通信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12楼土地储备中心。
附件:三门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24日
三门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31号)、《浙江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试行)》(浙自然资发〔2022〕10号)、《三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三政办规〔2023〕15号)等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三门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人民政府为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调控土地市场,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职责分工〕 土地储备工作归口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管理,三门县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具体承担土地储备统一管理职责,经县政府指定或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委托,储备中心可开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或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负责开展土地储备政策处理、考古前置、场地环境调查以及储备土地三通一平、临时利用和日常管护等做地工作,配合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经县人民政府指定或同意,可开展土地收购(收回)工作。
乡镇(街道)或园区委托的下属国有企业或县政府指定的县属国有企业可开展前款规定的做地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管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土地储备有关工作。
第五条〔计划管理〕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等,综合分析用地需求、市场调控方向、土地开发利用现状、资金保障能力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并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章 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纳储范围〕 纳入储备土地的范围包括:
(一)政府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灭失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已依法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
(五)其他无明确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按项目报批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不纳入储备管理。
第七条〔收购程序〕 土地收购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收购申请。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收购实施主体提出申请。
(二)核查受理。收购实施主体对申请收购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及地上地下管线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向财政、规划、土地、环保、文物、电力、通讯、水务和房屋征收等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申请收购储备的工业用地在2年内不能开发利用的、土地出让金和违约金未缴清的以及应予退回的技改资金等未退回的原则上不受理收购申请。对可能涉及地上地下管线的,应提前通知相关单位迁移,迁移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环境调查。规划明确改变用途或拟改变用途的,以及原为化工用地或存在疑似环境污染情形的,做地主体应开展场地环境调查。调查结论显示存在环境污染的,做地主体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治理。环境污染情形未消除前不得开展后续收储工作。
(四)考古前置。土地收购前,做地主体应当依据《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浙政办发〔2023〕46号)及时完成拟储备土地考古调查等前置工作。
(五)风险评估。可能涉及环境污染、文物遗存、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信访维稳等情形的,收购实施主体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风险评估,作为土地收购重要依据。
(六)价款确定。收购实施主体通过公平公开的方式委托两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其地上的建(构)筑物、其他固定资产等进行评估测算。收购价款在评估机构评估基础上,经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属地乡镇(街道)或园区、收购实施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收购价款协商时,应当一并商定支付方式、产权注销等事宜。
(七)方案报批。土地收购方案经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属地乡镇(街道)或园区、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八)合同签订。收购方案批准后,由收购实施主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九)权属注销。土地使用权人持收购合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权属注销,注销登记后视为土地交付。
拟收购的土地不在当年土地储备计划内的,属地乡镇(街道)或园区应当向县人民政府请示,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程序开展收购。
第八条〔申请收购资料〕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自然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不动产权证书等合法权属来源依据; (六)土地平面图;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收购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二)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收购土地地上建(构)筑物的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其他收购的固定资产等情况; (三)收购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条件、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条〔搬迁、停产停业补偿〕 因城市建设、旧城改造、重点工程等政府建设需要提出收储的,在土地收购过程中,机器设备及生产物资等动产的搬迁,可给予适当补偿,一次性补偿的搬迁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前款情形造成停产停业的,可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金额按收购价款的2%计算。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收购时已经停产闲置6个月以上的,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一条〔其他程序〕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三章 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入库标准〕 储备土地入库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还没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依照城乡规划);
(二)达到三通一平;
(三)产权清晰;
(四)取得方式及程序合法合规,补偿到位;
(五)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形的土地,已按有关规定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
第十三条〔入库移交〕 储备土地实行移交入库:
移交方应当提供拟移交入库土地的范围线、界址坐标电子(纸质)图件、产权注销凭证、收购(收回)方案及收购(收回)合同等必要材料。移交入库前,交接双方应当就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是否补偿(安置)到位、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现场核验,办理交接手续。
储备中心收储的土地直接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
第四章 开发和管护
第十四条 三门县辖区范围内的储备土地的管护、前期开发和临时利用,由各属地做地主体负责落实,储备中心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各做地主体应当制定土地管护方案,建立巡查制度,安装必要的管护设施,做好储备土地的日常巡查管护台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与土地供应应当有效衔接,各做地主体应当按照供地要求,做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
(一)拟定前期开发实施方案;
(二)做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条件;
(三)砌筑围墙或设置围挡等。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可临时利用。
(一)临时利用方应当向管护主体提出利用申请,经储备中心审核后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同意,由储备中心、管护主体、临时利用方三方签订临时利用协议;
(二)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可依据该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限确定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期限;
(三)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临时利用期间,管护主体继续履行管护责任;
(四)利用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临时利用方依据临时利用协议,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五)临时利用协议期满收回土地或提前收回土地的,临时利用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自行清理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等地上设施和其他附着物;临时利用方逾期不自行清理的,由管护主体按照协议约定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临时利用方承担;
(六)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储备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七)未经允许,临时利用方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将储备土地转租或借给其他人使用;
(八)以租赁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当在评估机构评估基础上,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程序一并报请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同意后确定租金。
第十八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要求,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由做地主体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手续。做地主体需要委托他人拆迁的,应当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被委托单位实施拆迁。
第五章 出库管理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拟实施供应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对拟实施供应储备土地审核达到供地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储备中心出具预出库单号。
第二十条 已登记的储备土地供应前,储备中心应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纳入储备库的边角地,根据规划确定为市政配套等公共用地,应及时办理出库和土地供应手续,交由相关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或园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依法供地,不得将储备土地划转到非土地储备机构名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实行收支两条线,受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储备中心和各做地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收购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其他固定资产价款等补偿及搬迁、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二)必要的管护费用、临时利用和前期开发建设等相关费用。
(三)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壤污染调查、考古前置、权属登记、土地房产评估、测绘、审计等费用。
(四)《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规定的其他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通过临时利用等取得的收入应全部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二十六条 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储备中心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储备土地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 储备中心应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决算,经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土地储备计划执行、管护、前期开发、资金使用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各收购(收回)实施主体、做地主体规范使用资金。
第二十九条 储备中心负责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储备土地相关信息,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土地储备资产报告制度,编制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将土地储备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报告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7日印发的《三门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三政办发〔2017〕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