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级部门信息公开 >> 县公安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11331022762519714P/2024-120611 文号
成文日期2024-12-19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通知公告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762519714P/2024-120611

  • 主题分类:

    公安

  •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2024-12-19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三门大队)
(2024年第002期)

2024-12-19 18:44 来源:县公安局浏览次数:

驾驶人李小虎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李小虎,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512428198******577,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李小虎202410091538驾驶浙B0YS0*小型轿车途经S204余温线三门段-159公里700米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被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音视频、驾驶信息查询结果扣留的B0YS0*小型轿车信息查询结果等。

李小虎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记1分;李小虎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罚款1900元的处罚(罚款额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10版)》的基础保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2100元的处罚1分。。

李小虎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李小虎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李小虎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1219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