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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3076809443/2023-112016 文号
成文日期2023-04-10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通知公告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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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3076809443/2023-112016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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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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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流通领域燃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方案与实施细则

2023-04-10 15:21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

为加强流通领域燃气产品质量监督,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监督抽查方案与实施细则。

一、主要任务

(一)依法查验被抽检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主体资格。

(二)依法查阅、复制被抽检人有关合同、发票、帐簿以及相关资料。

(三)从被抽检人销售柜台、门店等待销商品中现场随机抽取所需样品,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检。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检验报告,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监测时间

20234月至8月。

三、抽样、检测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经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流通领域燃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服务采购经询价评审后,确定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四、商品品种:液化石油气、天然气

五、抽样地点、抽样产品范围及批次

以全县经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供应单位为重点,开展流通领域燃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六、抽检产品(商品)名称、检验依据(评价规则)、计划批次

序号

产品(或商品)名称

检验依据(评价规则)

计划

批次

备注

1

液化石油气

2023年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液化石油气)

4


2

天然气

GZ251105天然气188-2020

1


七、抽样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抽样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评价规则。

八、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和承检机构要加强对监督抽查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的规定和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监督抽查任务。

1.发现承检机构未实行抽检分离制度,转包检验任务或未经我局同意分包检验任务的,由承检机构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2.规范管理抽样过程,抽样人员对抽样的整个过程应当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与检验报告一起存档备查。同时,鼓励采用更先进的信息化技术记录抽样过程和保存证据。

3.抽样时发现涉嫌存在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情形的,抽样人员应当终止抽样,填写《浙江省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涉嫌违法行为记录表》,立即通知我局。

抽样时,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先进行说服教育,告知拒检后果。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仍不配合的,应当填写《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拒检记录表》,立即通知我局。

4.结果上报。本次监督抽查各承检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监督抽查结果数据的录入、审核和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按时报送监督抽查数据和有关规定材料,并将检验结果数据录入“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产品检情分析报告应于检验报告出具后的20日内报送我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5.被抽样产品(商品)执行企业标准且采取的是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的,抽样单填写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企标自我声明”;数据录入软件时,应在“检验产品”表格中的“备注”栏注明“企标自我声明”,并在抽样情况汇总表中注明“企标自我声明”。

(二)承检机构在执行计划前应当确认相关产品评价规则的有效性,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我局。

(三)承检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科学制定抽样计划,落实有效防护措施,确保抽样人员自身安全;要做好监督抽查结果信息的管理,不得擅自发布、泄露监督抽查结果及相关信息。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各项规定。要做好计划的保密工作,不得向被抽样对象通风报信。

 

附件

附件1:《2023年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液化石油气)》

 

联系人:任传好、章正伟,联系电话:0576-83301662。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3

 

 

附件1:

 

2023年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液化石油气)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随机从生产者或销售者处抽取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型号规格、同一储槽(罐)的产品,用YSP-12(5kg)或以上液化石油气钢瓶抽取2瓶,或者用专用取样器抽取2瓶,其中1瓶作为检样,1瓶作为备样;也可直接抽取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储的液化石油气的YSP-12(5kg)或以上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储的产品2瓶,其中1瓶作为检样,1瓶作为备样。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蒸气压

GB 11174-2011 4.2

2

组分

C3烃类组分

GB 11174-2011 4.2

C4 C4以上烃类组分

C3+C4)烃类组分

C5C5以上烃类组分

3

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

GB/T 32492-2016 9或

NB/SH/T 0230-2019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1174-2011 液化石油气

GB/T 32492-2016 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 气相色谱分析法

NB/SH/T 0230-2019液化石油气组成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蒸气压”、“组分”中有一项及以上项目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反之,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2021年04月06日发布的《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浙江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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