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三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三政办发〔2017〕7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 、 征收范围:因入城道路城北至晏站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需对玉城路3号房屋进行征收拆除,具体范围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 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区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 三门县海港建设有限公司为本区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单位。
四、 安置方式:套房型产权调换(安置房)
五、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包括安置房楼层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货币补偿。
七、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安置在大湖塘景城小区1幢剩余户型中通过抓阄确定安置房。
八、 安置面积:大户型加上小户型进行安置。
安置房面积(㎡) | 小户型 | 大户型 |
景城小区安置房面积(㎡) | 81左右 | 120以上 |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实际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二)景城小区地下储藏室纳入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
九、 优惠办法:
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110%部分(含110%),给予被征收住宅主房市场评估单价10%的优惠;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110%部分,给予被征收住宅主房市场评估单价5%的优惠。
十、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协议生效并经腾空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先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其余补偿款待安置房交付时结清。
十一、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以产权户为单位,均按每户每次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
搬迁费包括对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水电户头等迁移所产生费用的补偿。
十二、 安置景城小区现房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十三、 征收区块改造涉及管线的,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按规定时间要求自行迁移改造。
十四、 安置房交付后,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契税、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十五、 安置景城小区的被征收人,每户可认购1只地下车位,按照安置户数与地下车位数比例,通过抓阄确定有无车位及具体坐落,地下车位价格按该车位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
十六、 安置景城小区的被征收人,每套安置房配置一个地下储藏室(面积大小不等),根据实际情况将储藏室与安置房对应安置。
十七、 本方案所称的房屋建筑面积,均包含公摊面积。
十八、 景城小区安置房的土地性质均为国有划拨。
十九、 被征收房屋的具体补偿价格及装修补偿金额等,以评估报告书确定。
二十、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后,被征收人方可取得相关补偿款及安置房。
二十一、 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100%签约后,报经县政府批准,已签订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100%签约的,已签订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方案终止实施。
二十二、 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比例按区块以户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为准。
二十三、 本方案所称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十四、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补充规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五、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征收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