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刑事
指派单位:三门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胡建盛
案情简介
2021 年 4 月上旬至 6 月下旬,被告人谢某在三门县花桥镇、
横渡镇、浦坝港镇等地非法猎捕舟山眼镜蛇 248 条,以每斤6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先送捕获的舟山眼镜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同时,舟山眼镜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公约, 2019 版)附录二。此外,被告人谢某非以食用为目的从他人处收购乌梢蛇、尖吻蝮、银环蛇、王锦蛇、竹叶青蛇,上述蛇类均属于“三有动物”。
承办过程
三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胡建盛律师担任谢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法院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及时与案件经办法官取得联系并阅卷,仔细梳理研究案情,并会见被告人谢某对本案犯罪事实作了详细的了解。据了解谢某一开始捕蛇是因为胆子大,村民房前屋后遇到毒蛇感到害怕就打电话给谢某,让谢某帮忙捕蛇,谢某就会上门徒手抓蛇。慢慢的谢某就成了村民们口中的“捕蛇高手”,村民们遇到蛇都会打电话给谢某,让他帮忙解决危险。蛇抓到后总有些围观的村民向他购买蛇食用,甚至不少周边的饭馆向他求购。谢某发现自己的“手艺”还能赚钱,就开始主动的上山抓蛇出售。谢某今年60多岁,至今有数十年的捕蛇经验,熟知各种蛇类的习性。蛇冬眠出来活动的时节,他忙完农活后趁天气好就会开着电瓶车在周边的乡镇转悠,抓捕蛇类。谢某是典型的老实巴交的农民,不知道捕蛇是犯罪行为,他认为捕蛇既可以帮助村民解除危险还能赚点钱,是个不错的营生。案发后知道舟山眼镜蛇及其他毒蛇是野生保护动物,抓捕行为是犯法的。谢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积极悔过,出具了“今后不捕猎野生动物”的悔罪承诺书,并表示自愿加入当地林业部门的护林行动。
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定性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从轻的量刑意见:(一)、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谢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谢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罚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谢某犯罪时年满60周岁,法律意识淡薄,社会危害性较小,酌情从轻处罚。
承办结果
2021年11月16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积极悔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犯罪时已满六十周岁,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蛇类在农村生活中比较常见,特别是现在生态环境得到较大的改善。老百姓对于野生动物的认知较少,概念较弱,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还没有被重视,不理解保护野生动物的重大意义。通过办案,可以让全社会了解和重视保护野生动物的科普常识和专业知识。在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使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动的案例达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效果,也能让野生动物保护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