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及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行为治理工作,形成责任体系和严管机制,现就落实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行为治理工作七大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好学校的主体责任。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的日常教育,健全教师日常行为规范,构建学校内部责任运行机制,确保不发生教师有偿补课等行为。对有偿补课等行为治理不力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由教育局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降低考核等级等处理;涉及民办学校的,可视情况在年审、资金补助、招生指标分配等方面予以严肃处理。校内教师违规行为被举报并查实1起的,所在学校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被举报并查实2起及以上的,学校当年度考核等级降一级;学校组织或默许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且学校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如学校能主动查处问题,按每例 0.2 分在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中予以加分,限加 1分。
二、落实好校长的第一责任人责任。校长是学校治理有偿补课等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校长的头等大事、第一工作,旗帜鲜明,亲力亲为,切实担负起主要责任。校长对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治理不力的,经群众反映并查实,校长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逾期不改或整改效果不佳的,由教育局对学校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并将该校列为重点督查对象,跟踪督促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落实好分管校长的一岗双责责任。分管校长要按照工作分工,落实好管业务必须管师德师风的要求,管好自己分管的人,自觉担负起“一岗双责”责任,全力配合校长开展有偿补课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治理工作。对经举报并查实发生教师违规行为的分管校长,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逾期不改或整改效果不佳的,由校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落实好在职教师的自我管理责任。自律是最好的自我管理。教师要充分认识到师德师风建设的重大意义,自觉抵制有偿补课等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维护教师的职业尊严。对被举报并查实的违规教师,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台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台教〔2012〕68 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高级及以上教师被举报查实的,降至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情节严重的,将视情撤销其教师资格证。省特级教师和各级名师、教坛新秀等被举报查实的,分别由教育局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
五、落实好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的自我管理责任。学校临时聘用人员要严格遵守师德师风等要求,严格遵守学校纪律规定。临时聘用人员如利用工作便利参与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或为民办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学生信息、组织或介绍生源的,直接予以解聘。
六、落实好党支部(党小组)的教育责任。学校的基层党支部(党小组)要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用先进的思想武装党员教师,加强政治引领,提高政治自觉。加强对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党员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引领党员教师带头承诺并抵制有偿补课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为师德师风建设创造良好氛围。对于所在党支部(党小组)发生党员教师有偿补课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被举报查实的,将取消党支部(党小组)的评优评先资格,对星级支部予以降低一个星级处理。
七、履行好教育部门的主管责任。教育部门是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主管部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开展治理工作。要按照严管厚爱的工作原则,做到严字当头,爱在深处,做细做实思想工作,落细落小工作举措,构建一个安全、安静、安心的从教环境。
各中小学(幼儿园)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上级部门有新的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