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规范集体决策程序,推进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确保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重大事件处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四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制定以下规则。
一、“四重一大”决策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以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
(二)科学决策原则。以省、市、县基础性、战略性发展规划为依据,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水利规划等问题,应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
(三)民主决策原则。严格执行《三门县水利局议事规则》规定。
(四)集体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形式,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责任追究原则。根据“谁决策、谁负责”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正确贯彻执行。
二、“四重一大”决策主体、辅助主体及平台
(一)决策主体:局领导班子。
(二)辅助主体:局机关各科室、各流域水利站、下属各单位。辅助主体承担对“四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提出、调研、论证和方案形成等具体工作。
(三)决策平台: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
三、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县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全局性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群众、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
3.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4.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的研究决定;
5.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6.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及应对方案;
7.其它需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2、干部(正式在编及临时用工)调整、选调、聘用、聘任、解聘以及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3、机关中层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的考核、任免、调动等,县管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4、推荐申报县级(含)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5、重要岗位的人事调动;
6、其他需要提交局党组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其建设方案,包括每年度被上级确定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本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变更;
3、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购置、出租和转让等;
4、大宗房屋修缮、大宗物资采购、废旧物资处置;
5、重大项目评估、固定资产投入、各类国有和集体资产的处置;
6、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实事项目、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安排;
7、其他需要局党组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
1、涉及安全生产、水环境安全及洪涝灾害事件的处置和预防等;
2、涉及社会治安、信访稳定、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防范措施落实等;
3、其他需要提交局党组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突发性事项。
(五)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2、5万元以上的大宗物品购置、重大活动及会议经费开支等资金支付,及其他单项一次性5万元以上开支
3、各类1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4、年度投融资计划和政府性债务计划;
5、突发事件和上级批准的重大活动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6、其他局党组认为需要报备的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四、“四重一大”议事程序
凡属“四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四重一大”事项涉及科室、站所(处)需在局党组班子集体研究该事项前5个工作日告知局办公室,提交研究议题、初步方案、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资料。局办公室需在局党组班子集体研究该事项前2个工作日向派驻纪检组报备,并于事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四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向派驻纪检组报送。
(一)酝酿讨论。
1.广泛征求意见。“四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2.充分进行酝酿。针对拟决策事项,局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决策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站所处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二)集体决策
1.“四重一大”事项必须以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且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成员到会才能召开。
2.议题研究一般先由分管领导发表意见,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局党成员组或领导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成员组或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党组成员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决策时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中层干部任免、后备干部选拔,应按组织规定程序进行表决。
4.审议决定“四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原原本本记录具体事项、党组成员或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并及时存档。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对“四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会议纪要或类似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站所处。
(三)决策执行。
1. 分工组织落实。“四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局党组成员或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 严格执行决策。集体决策意见一旦确定,必须坚决执行。个别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局领导班子)或上级党组织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四重一大”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四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对“四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局党组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有关“四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其作为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负责组织实施科室站所要将“四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局分管领导。局党组或局领导班子通过听取汇报、走访核实、督促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及时掌握进展情况。
3、局办公室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四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四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4、对涉及 “四重一大”事项的来信、来访、来电要及时受理,认真调查核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局分管决策实施领导牵头相关科室、站所处予以纠正和处理。
四、“四重一大”的责任追究
在“四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党组(局领导班子)应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或终止“四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降职以及党政纪处分等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相关科室、站所处“四重一大”事项未报局党组或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不按规定报送资料、不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四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2、情况特殊,未经局党组或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3、不执行、不正确执行局党组或局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可能造成损失,未及时向局党组汇报的,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较大的。
局机关各科室、各流域水利站、下属各单位“四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