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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君临名墅89幢实施学科类辅导培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2-02 08:23 来源:县教育局

当事人:周*霞,性别:女,身份证号:331022********0589,出生年月:19**年12月,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三门县里浦镇新塘村**号,联系电话:182****8757。

2022年03月0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其他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在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泰和路8号君临名墅89幢实施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22年03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于2022年2月28日起,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招收7-12岁小学生,在台州三门县海润街道泰和路8号君临名墅89幢实施学科类辅导培训,3月3日停止办学,共招收30个学生,一个学期2500元,共136个课时,未收取费用,计算违法所得为2500*30/136*3约为1654.41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当事人在三门县海润街道泰和路8号君临名墅89幢违规办学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证实当事人在三门县海润街道泰和路8号君临名墅89幢违规办学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证实当事人违规办学的具体地点;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违规办学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等事实;

证据五,三门县教育局违法案件移送函,证实当事人在三门县海润街道泰和路8号君临名墅89幢违规办学的事实;

证据六,三门县教育局的情况说明,证实当事人违规办学的相关情况;

证据七,三门县教育局责令停止办学通知书,证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办学的违法行为;

证据八,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身份。

2022年05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台三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5-0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三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4-0198号)后,当事人表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2年03月03日在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泰和路8号君临名墅89幢擅自举办教育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反国家教育法或民办教育促进法,违规举办教育机构的处罚行为。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肆元肆角壹分(1654.41)。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 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20321331022000197)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202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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