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2021〕5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监管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保障商品房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建筑业和房地产专班工作方案》(浙建房发〔2020〕20号)、《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建房〔2010〕72号)《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暂行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预售资金应列入监管范围。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品住宅全装修款等)。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要确定监管银行,并以地块为基本单位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签订三方监管协议。预售许可证中应载明监管专用账户名称和账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售楼现场公示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和监管协议。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预售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为止。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督房地产开业企业按月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同时,加大对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密度和力度。
五、房地产主管部门每月根据房管部门提供的交易清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入户情况进行比对检查,并会同人民银行对放贷银行的按揭贷款是否进入监管账户进行检查。每季度进行专项检查,根据房地产企业每月上报情况实地核查,对上报不实企业进行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管窗口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要求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资金账户证明,由房管人员核查进入账户数额。
七、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库。对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经人民银行、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库。监管银行需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并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确保业务办理连续、安全、便捷。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购房款未进入或未全额进入监管账户、收取其他名目款项,逃避或变相逃避监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监管协议约定暂停该项目的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网签、备案,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对监管银行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的,监管部门可取消与该监管银行的合作关系。监管部门和监管银行的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县支行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