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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08〕18号)文件精神,结合三门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各乡镇、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三门的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统一思想和行动,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面和受益面,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快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等多渠道并举,多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完成现有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基本解决。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扩大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8年起,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为: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2人及以下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的家庭。
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为: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2人及以下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的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对孤寡老人、军烈属、病残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实行实物配租,可根据房源落实情况轮候实施到位。现房产建筑面积已经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水平80%以上的保障对象,原则上实行货币补贴。
(三)合理确定保障标准。2人及以下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且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具体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实行货币补贴的,可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给予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30%缴纳,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缴纳,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具体货币补贴标准和住房租金标准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四)优先保证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定期核算、专户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3、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保障资金不足的,要加大财政预算专项支出;
4、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5、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五)积极落实保障房源。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新建、改建、收购、调剂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增强政府调控和保障能力。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六)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和乡镇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应停止享受租赁补贴,或调整提高租金标准,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对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严格界定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供应本地户籍、无自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农村批地建房等优惠政策且相应房产建筑面积达到48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二)严格控制建设标准。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经济适用住房有效供给,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要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需求,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
(三)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对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又有购买能力的家庭,可通过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对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暂无购买能力的,可以实行租赁,也可以实行“先租后买”、“租买结合”,具体由县人民政府规定。在有稳定的补贴资金来源、房价相对稳定时,可实行一次性货币化补贴的方式,鼓励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商品住房。
(四)严格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以内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具体由县人民政府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可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或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具体由县人民政府规定。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
(五)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五、努力解决和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对成片集中主体结构质量完好的旧住宅区,要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以房屋维修养护、完善配套设施、绿化美化环境、提高节能性能为内容的住宅区综合改造工作,力戒大拆大建。
(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场所的,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配套建设农民工公寓,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工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向农民工出租。农民工公寓不得出售。“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为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
(三)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落实项目”的要求,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四)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要积极引导城市居民,特别是新进入城市就业安家的各类人群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各地可集中建设一批经济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城市中低收入无房户、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的住房问题,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集中建设的经济租赁住房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套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享受国家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和规范住房租赁税收政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租赁房源、租金价格信息,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六、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方式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和政府农民工公寓等。要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方式的改革,采取相对集中配建与集中单独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应采取“配建法”建设方式,即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配建比例,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农民工公寓宜单独建设。
(一)“配建法”建设程序
1、政府根据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编制三年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年度计划下达相关职能部门。
年度计划应明确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总套数、总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回购价格、每个开发地块的回购比例控制幅度等指标。
2、规划部门在核发普通商品住宅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要求时,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明确该地块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包括保障性住房总套数、总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布局、设备配置标准、物业服务费减免办法及标准、物业维修资金缴纳、物业保修金缴纳、回购价格和房款支付方式以及建成后的移交等,并列入规划条件。
3、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出让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时,应按规划部门的规划条件,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4、取得国有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签订具体的回购协议。
5、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建设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与该地块的商品房的建设标准必须相同(室内装修除外),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6、经验收合格的保障性住房,住房保障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交接手续。
(二)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原则,一般应包括土地征收(征用)成本、建筑安装成本、配套设施设备成本、场地环境绿化成本及开发管理成本和利润等,也可采取“零”价格回购,具体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资金在政府财政经济适用房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经济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和政府农民工公寓的建设资金由政府财政专项安排。采取“配建法”建设保障性住房后,按国家政策规定,行政划拨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全部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推向房地产市场,其土地出让收益应纳入经济适用房建设专项资金。
七、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旧住宅区综合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各地在编制申报年度建设项目和用地计划时,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其用地指标一般不低于居住用地的10%。
(二)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县人民政府成立三门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建设规划局、县监察局、县发改委(物价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税局、县人民银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等所有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职能归并,设立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三门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设在三门县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县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也要落实一名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牵头协调工作,指导贯彻落实各项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建设标准和住房建设运作方式;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负责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和选址;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按财政规定安排和使用住房保障资金;负责发放廉租住房补贴;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购、分配、管理、收回等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租赁性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农民工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住房维修养护和收回重租等工作。
2、财政部门要做好廉租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筹措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旧住宅区综合改造等建设资金;安排落实住房保障机构及住房保障工作经费。
3、民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财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负责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收入状况的调查审核,并负责提供证明材料。
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的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安排,落实住房保障建设用地;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增值收益交纳标准。
5、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测算公布住房市场平均租金,审核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回购等价格。
6、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划归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资金账户。
7、公安部门要配合建设、民政等部门和乡镇做好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条件的调查审核;配合建设部门落实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农民工公寓退出制度。
8、人民银行要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支持政策的具体措施。
9、乡镇政府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受理、保障条件的初审工作;配合建设、民政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条件的调查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旧住宅区综合改造。
10、监察部门负责监察住房保障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各负其责。
(三)抓紧做好基础性工作。县政府要抓紧制订2008—2010年城市住房保障规划和2008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申报、审核和退出制度。县政府要尽快确定当年本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同时制订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审核和公示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府每年要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监察部门要会同建设等部门,加强对各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发布有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注意把握方向,坚持客观、公正报道,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信息,借机炒作,努力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顺利推进。
八、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