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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11-87553 文号三政发〔2011〕34号
成文日期2011-05-04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11-87553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1-05-04

  • 文号:

    三政发〔2011〕34号

  • 文件登记号: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8-29 16:46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因平台更替,现对该平台替换前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发布。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有关规定,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是创建法治政府的新措施,是化解行政争议、处理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争议日益显现,其复杂性、群体性、对抗性呈现新的特点,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的任务日益繁重。各乡镇、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行政执行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深化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把行政调解工作摆在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行政调解工作方针,把日常工作开展与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工作有机结合,主动融入到“大调解”工作格局中,切实抓好行政调解工作。

二、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机构县政府建立行政争议调解办公室,为县政府专门承担全县行政争议调解的工作机构,设在县政府法制办,与县行政复议办公室合署。行政争议调解办公室职责: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县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争议开展和解工作;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县其他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信访局等提起解决事项中涉及的行政争议进行和解和调解处理;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和县属其他行政机关提请的其他行政争议的和解和调解工作;负责全县行政调解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行政调解室,落实工作机构、办公场所、调解人员。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对辖区范围内发生的争议纠纷,负责组织调解处理。各部门是行政调解的主体,负责调解处理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矛盾纠纷。

(二)建立完善行政调解工作规则。县政府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重点是细化、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原则、程序和指导监督、责任追究等。县行政争议调解办公室要制定统一、规范的行政调解文书。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时限、协议书制作、协议履行回访、未达成协议纠纷处理等制定具体详细的办法。

(三)加强协调配合,构建三大调解衔接机制。行政争议调解办公室要会同县法院,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的具体细则。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制定对接的具体办法,确保对接规范有序。建立信访与行政调解对接机制,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请行政调解。建立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对接机制,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引导管理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通过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其他调解的对接,整合调解资源,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四)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完善行政调解内部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工作经验,安排部署工作。联席会议由县行政争议调解办公室负责召集。

三、切实加强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争议和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一)行政调解应当遵守的原则。坚持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全过程都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坚持合法原则。行政调解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平原则。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要公平、公正调解纠纷,保证当事人平等协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调解与依法处理相结合原则。对不愿调解、不履行调解达成协议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引导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坚持及时主动原则。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行政调解意识,及时排查、化解争议纠纷。

(二)切实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建立调解员人才库选聘一批热心调解工作、具有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有社会威信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同时要向社会公布调解人员名单加强对调解员的监督管理。要定期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调解工作能力。

(三)完善创新行政调解方式。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申请和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同时行政机关应主动与行政相对人沟通、协调,通过和解、协商化解争议,确保行政争议在行政程序内解决。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依法先行调解。已进入司法程序的行政争议案件,县行政争议调解办公室应提前介入。行政机关调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要坚持法、理、情并用,做好宣传、疏导、说服、劝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根据调解纠纷需要,行政机关可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其他调解组织参与行政调解;也可将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各行政调解组织要不断创新调解方式,研究完善调解艺术、技巧,切实提高行政调解水平。

四、落实行政调解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行政争议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行政调解工作。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并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调研指导和信息互通。县行政争议调解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要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政府和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注意收集行政调解典型案例,不断总结、提高行政调解经验。各行政调解主体在工作中要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要加强与行政调解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对涉及本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在接到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3日内,将行政起诉状副本复印件报送县法制办公室。

(三)加强考核督查。县政府将把行政调解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创建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严格考核。县法制办要会同县监察局开展专项督查,通报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各乡镇、部门要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加强督查考核。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未落实县政府有关行政调解工作要求,未及时调解争议纠纷,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年五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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