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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农村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三门县农村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或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台州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门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筑物,包括各乡镇、村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农民自建房,学校、工业园区等公用建筑,机埠、养殖简易房、农村避灾房、乡村公交车站等简易房的防雷装置的新建、重建和改建项目。
第三条 农村防雷减灾应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县气象局应开展农村雷电灾害的预警,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的宣传教育和鉴定评估。县建设、安监、公安、消防、交通、广播、电视、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门县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农村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农村防雷减灾工作纳入乡镇(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范围,所需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气象局应当加强对新建、重建、改建农村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防雷装置的监督管理。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和学校、工业园区等公用建筑防雷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和施工。农民自建房以及机埠、养殖简易房、农村避灾房、乡村公交车站等简易房在建造时应考虑安装符合《三门县农村防雷技术规范》的防雷装置。
第六条 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房屋选址时应远离潮湿,空旷等易发生雷击的地方。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和学校、工业园区等公用建筑防雷设计方案应当经县气象局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雷击多发区域内的新建建筑物应在设计前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设计经济合理的防雷装置,各乡镇应采取科学、经济、合理、有效的防雷措施。
第七条 农民新村和学校、工业园区等公用建筑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与验收。农民自建房以及机埠、乡村公交车站等简易房的防雷装置由乡镇气象工作站和经气象主管机构培训的气象协理员初验后报县防雷机构审核。
第八条 农村学校、工业园区等公用建筑物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周期为一年,工业园区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及具有爆炸危险的企业检测周期为半年。雷击多发区域内的防雷装置应增加定期检测频率。检测单位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县气象局要加强对农民自建房防雷设施的抽检,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九条 雷击多发区域应按每5平方公里1个的标准建造避雷亭,并在避雷亭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经县气象局验收合格以后方可使用,且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必须检测一次。用于在田间、路途中无法及时返回家中的村民避雷之用。
第十条 可能增加周边建筑物和其它设施雷击几率的农村工业、电力、通信等设施建造前需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对周围农民住房有影响的,应按评估结果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农村变压器应做好防雷接地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周围应有安全围护设施。新建高压输电线路和杆塔以及各类通信铁塔与农民房屋的水平直线距离在20米以内时,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经审核同意或消除其可能造成的雷击风险后方可建设,以防止发生雷击事故。农村人员密集处的高大树木等孤立、高耸物体应悬挂防雷击安全警示牌。
第十二条 逐步规范农村自建房的防雷装置建设,做到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将农民自建房的防雷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从源头上解决农民自建房的防雷问题,以消除雷击隐患。
第十三条 县气象局是处置雷电灾害的应急主管部门,县公安、安监、民政、交通、卫生、供电、通信等协管单位按照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按照《三门县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第十四条 健全以政府主导、气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的新农村防雷管理机制。建立县乡村三级从设计、施工、验收到检测维护一整套完善的农村防雷管理体系,做到县有领导分管,乡镇有专人负责,村有气象信息员落实。
第十五条 把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组织做好本地区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健全建立防雷减灾责任制和雷电灾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农村防雷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强新农村建设的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在雷击易发区内有经济困难的农户家庭,县财政及各乡镇给予防雷设施建设补助。
第十六条 按照“布局合理、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抓紧规划和建设雷电监测网,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御能力;通过雷电监测网,并结合气象探测资料,利用手机短信、电视、广播、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手段,向农民及时发布、传播雷电预警信息,提前做好预防措施。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县气象局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预警,有关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第十八条 县气象局应当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十九条 各乡镇、村与县气象局应结合当地典型事例,以展版、板报、挂图、专题片、幻灯片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全面宣传雷电科普知识和防雷减灾法律法规,讲解雷电发生的原理和防护要领,消除群众迷信恐惧心理,提高群众防雷减灾意识。
第二十条 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村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实现雷电防护知识进村入户,增强群众自我防护和救助能力,有效减轻雷电灾害损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防雷安全设施的标准参照《三门县农村防雷技术规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变化即时更新修订和完善。
附件:三门县农村防雷技术规范
附件:
三门县农村防雷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建、重建、改建农村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08》等相关标准规定的使用要求。
本规范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等电位连接、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条 农村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二章 农村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
第三条 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Ω。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第四条 机埠、乡村公交车站等简易房,如为金属结构则宜利用自身作为接闪器、引下线、接地体,接地电阻不宜大于4Ω;如为非金属结构则应用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线进行保护。
第五条 接闪器:
农村内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的接闪器,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规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严格按照GB50057—94(2000年版)计算设计。
突出屋面的物体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金属物体要处于防雷装置保护范围内,并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尤其是屋面不锈钢水箱、太阳能热水器、卫星天线、不锈钢装饰栏杆应与屋面防雷装置用直径不小于10mm的圆钢或25*4mm的扁钢焊接。
(二)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三)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针长1m以下:圆钢为12mm;钢管为20mm,璧厚不小于2.5mm。
针长1—2m:圆钢为16mm;钢管为25mm,璧厚不小于2.5mm。
烟囱顶上的针:圆钢为20mm;钢管为40mm,璧厚不小于2.5mm。
建筑物上的栏杆、装饰物等独立作为接闪器的金属构件,其尺寸亦应满足以上要求。架空避雷线和避雷网宜采用截面不小于35mm2的镀锌钢绞线。
(四)屋面避雷网(带)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网格尺寸应符合防雷建筑物类别要求。
(五)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板之间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或电气贯通;
2.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
3.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其厚度,铁板不应小于4mm,铜板不应小于5mm,铝板不应小于7mm;
4.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层。(薄的油漆保护层或0.5mm厚沥青层或1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
(六)除利用混凝土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外,接闪器应热镀锌或涂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还应采取加大其截面或其他防腐措施。
(七)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第六条 引下线。
(一)建筑物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平均间距要求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大于18 m,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大于25m。
(二)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三)引下线宜沿建筑物外墙明敷,并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可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mm2。
(四)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上于距地面0.3m至1.8m之间装设断接卡。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用基础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应在每根引下线上于距地面不低于0.3m处设接地体连接板,该连接板可供测量、接人工接地和作等电位连接用。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宜有明显标志。
(五)在易受机械损坏和防人身接触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线应采取暗敷或镀锌角钢、穿塑料管或橡胶管等保护设施。
第七条 接地体。
(一)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其厚不应小于4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5mm。
(二)在腐蚀性较强的土壤中,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或加大截面。接地线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
(三)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人工垂直接地体间的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距离宜为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小。
(四)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接地体应远离由于砖窑、烟道等高温影响使土壤电阻率升高的地方。
(五)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不应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水平接地体局部深埋不应小于1m;
2.水平接地体局部应包绝缘物,可采用50—80mm厚的沥青层;
3.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体上面敷设50—80mm厚的沥青层,其宽度应超过接地体2m。
4.埋在土壤中的接地装置,其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在焊接处作防腐处理。
第八条 农村易遭雷击区域:
(一)水面和水陆交界地区以及特别潮湿的地带,如:河床、水田、池塘、低洼地区和地下水位高的地方。
(二)土壤电阻率较小的地方,如:有金属矿床的地区、河岸、地下水出口处和金属管线集中的交叉点等。
(三)土壤中电阻率不连续的地点,如:岩石和土壤的交界处、露出地面的岩层等。
(四)地势较高和空旷处,如:山上、田间等。
(五)孤立、突出在空旷地带的高耸物和金属突出物,如:大树、变压器、广播电视天线等。
(六)含有大量金属构件的建筑物等。
第九条 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一)雷电天气发生时,应远离可能遭雷击的物体和场所,迅速躲入有防雷装置保护的建筑物内,如果在水中,应立即上岸或躲入船舱中。同时要将身上的手表、眼镜等金属物品摘掉。
(二)如在室外无法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内时,应及时躲入避雷亭中,如距离避雷亭较远,则应远离树木、电线杆等高耸、孤立物体和墙根避雷接地装置,不要在铁栏杆、架空电线、变压器附近停留,以防旁侧闪络、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设法使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不要成为引雷器,尤其不使用金属杆的雨伞,不要将金属农作工具放在身边。
(三)头顶电闪雷鸣时,如果找不到合适的避雷场所时,切忌骑车、奔跑,应找一块地势低的地方,尽量降低重心和减少人体与地面的接触面积,可双腿并拢蹲下,抱膝,低头,身向前屈,千万不要躺在地上,如能披上塑料雨衣,防雷效果更好。
(四)雷电天气发生时,室内门窗一定要关闭,以防球雷进入室内。不要靠近、接触金属门窗、管线等。不要使用电器设备,尤其不能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应拔去电器设备所有的外接电缆插头。
第十条 雷击急救方法:
(一)如果遭雷击者着火,此时应马上让伤者躺下,以使火焰不致烧伤面部,可往身上泼水,或者用厚外衣、毯子将身体裹住以灭火。着火者切勿惊慌奔跑,可在地上翻滚以扑灭火焰。
(二)如遭雷击者出现无呼吸、心跳骤停等假死现象,应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摩等复苏措施(少数已证实被电死者除外),同时尽快通知医院前来抢救。
(三)遭雷击者电灼伤创面处理,用冷水冷却伤处,然后用干净布块包扎后送医院。
第三章 农村建筑物防雷电波侵入和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第十一条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十二条 农村建筑物内供电应采用TN—S制,并应在变压器高压和低压侧装设电涌保护器,且电涌保护器的接地装置宜和中性点接地共用。
第十三条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用电设备的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十四条 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改装成铠装电缆或穿钢管埋地引入,在进出端将电缆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并应在进出处装设低压电涌保护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4Ω。
第十五条 农村建筑物内电子信息系统需要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措施。
第十六条 房屋建设工程设计阶段预计将来会有信息系统,设计时应将建筑物的金属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共用接地系统,并应预埋等电位连接板。
第十七条 为减少雷电的电磁干扰,宜采取以下的基本屏蔽措施:以合适的路径敷设线路,线路屏蔽。这些措施宜联合使用。为改进电磁环境,宜将所有与建筑物组合在一起的大尺寸金属件进行等电位连接,并与防雷装置相连,但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除外。
第十八条 当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力和通信电缆连通时,宜将其接地装置互相连接。
第十九条 电话、电视或计算机网络宜安装信号电涌保护器。光纤内的加强芯应与接地装置相连。
第二十条 在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和其他作为接闪器、引下线的金属物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第二十一条 改建或新增加安装设备时,应对防雷系统进行重新设计和建设。
附图:1. 农村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
2. 避雷亭工程设计图
3. 独立避雷针设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