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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行政复议与信访、人民调解工作衔接协作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三门县行政复议与信访、人民调解工作衔接协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将信访人、人民调解当事人的涉法行政争议依法引入法定救济途经,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确保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维护信访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以及中办、国办《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信访局、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民间纠纷,如涉及行政争议,应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如下审查:
(一)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二)信访人、纠纷当事人与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
(三)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县信访局、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所涉及的行政争议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应在二日内将案件的基本情况通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及时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审
查,如初步确定该行政争议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在确定之日起二日内将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等情况通报给县信访局、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四条 县信访局、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通报后,应当告知信访人、当事人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并积极引导其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第五条 经县信访局、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导,信访人、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办理:
(一)符合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二)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但不属本机关受理的,告知信访人、当事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应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通报县信访局、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信访事项的,自动转入信访程序,县信访局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办理。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应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告知信访人、当事人向有相应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将驳回申请的情况通报县信访局、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信访事项自动转入信访程序,县信访局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和办理。
第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经引导后转入行政复议程序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办结之日起五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县信访局、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 对于经引导后转入行政复议程序的行政争议,县信访局、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协同行政复议机关做好行政争议和解、调解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县信访局、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加强情况交流和问题研究,共同做好行政复议与信访、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县信访局、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案件通报制度,每季度将本单位受理的案件办理情况通过报表的形式互相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行政复议与信访及人民调解衔接格式文书参考文本
附:
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格式文书参考文本
关于 案件情况告知函
三 函字[2010] 号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我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的***(信访人姓名或名称)认为***(行政机关名称)******行为违法(或显失公正)的信访案件(案件基本情况见附件),经审查,我们认为该信访事项符合《三门县行政复议与信访、人民调解工作衔接协作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现将案件基本情况通报给你单位,请及时将该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等情况回复给我们。
附:案情简介
年 月 日
附:
案 情 简 介
信访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信访事项:
职能机关:
案 情
关于 案件情况审查意见回复
三府复字[2010] 号
县信访局:
我们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机关发送的关于********案件情况告知函(三 函字[2010] 号),经审查,我们认为***(信访人名称)关于********的信访事项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受理机关是****。根据《三门县行政复议与信访、人民调解工作衔接协作试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请你们积极引导其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该信访事项可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
年 月 日
关于 案件决定不予受理告知书
三府受告字[2010] 号
县信访局:
关于********案件,经你机关引导,***(信访人名称)于**年**月**日向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我们认为由于*********原因,***(信访人名称)关于********的信访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县政府已于**年**月**日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根据《三门县行政复议与信访、人民调解工作衔接协作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该信访事事项自动转入信访程序,请你机关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
年 月 日
关于 案件决定驳回告知书
三府驳告字[2010] 号
县信访局:
关于********案件,经你机关引导,***(信访人名称)于**年**月**日向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我们认为由于*********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政府已于**年**月**日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根据《三门县行政复议与信访、人民调解工作衔接协作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该信访事事项自动转入信访程序,请你机关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
年 月 日
关于 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书
三府结告字[2010] 号
县信访局:
关于********案件,经你机关引导,***(信访人名称)于**年**月**日向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我们于**年**月**日作出了三复决字 [201*]**号行政决定书,决定*********。根据《三门县行政复议与信访、人民调解工作衔接协作试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现将办理情况告知你们(具体情况见行政复议决定书)。
附:行政复议决定书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衔接格式文书
参考文本
关于 案件情况告知函
三 函字[2010] 号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我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的***(人民调解当事人名称)认为***(行政机关名称)******行为违法(或显失公正)的调解案件(案件基本情况见附件),经审查,我们认为该调解请求符合《三门县行政复议与信访、人民调解工作衔接协作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现将案件基本情况通报给你单位,请及时将该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等情况回复给我们。
附:案情简介
年 月 日
附:
案 情 简 介
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职能机关:
案 情
关于 案件情况审查意见回复
三府复字[2010] 号
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我们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发送的关于********案件情况告知函(三 函字[2010] 号),经审查,我们认为***(当事人名称)关于********的调解请求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受理机关是****。根据《三门县行政复议与信访、人民调解工作衔接协作试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请你们积极引导其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该调解请求可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
年 月 日
关于 案件决定不予受理告知书
三府受告字[2010] 号
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关于********案件,经你单位引导,***(当事人名称)于**年**月**日向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我们认为由于*********原因,***(当事人名称)关于********的调解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县政府已于**年**月**日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请你单位对该调解请求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年 月 日
关于 案件决定驳回告知书
三府驳告字[2010] 号
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关于********案件,经你单位引导,***(当事人名称)于**年**月**日向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我们认为由于*********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政府已于**年**月**日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请你单位对该调解请求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年 月 日
关于 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书
三府结告字[2010] 号
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关于********案件,经你单位引导,***(当事人名称)于**年**月**日向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我们于**年**月**日作出了三复决字 [201*]**号行政决定书,决定*********。根据《三门县行政复议与信访、人民调解工作衔接协作试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现将办理情况告知你们(具体情况见行政复议决定书)。
附:行政复议决定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