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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0 号)和《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0〕59 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平安三门”建设,认真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以深化平安畅通县创建活动和实施城市“畅通工程”为载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损失。力争今后三年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确保不突破省市政府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一)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月、季、半年、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研究重大问题,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督促落实。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机制,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交通安全的管理力度,适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超速、客车超员、违法超车、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二)交通部门要强化运输市场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整治行动,积极发挥公路检查站的功能作用,坚决打击站外组客、非法售票、非法营运等行为。要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站点和营运车辆;对无证经营的车辆、站场依法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要配合交通部门建立打击非法营运的监管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2 号)精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积极整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网络。要继续加强乡(镇)交警中队和农村路政管理中队的规划和建设,加强执法管理机构用地、资金及装备建设等方面的保障,并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方面的作用。
(四)交通、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完善车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超限运输检测站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运输企业超限超载车辆的源头管理。
(五)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切实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严把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加强现代技术措施的应用,加快建设完善客运车辆实时监控系统,督促客运企业在长途客运车辆上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或 GPS,提高车辆安全可靠性。要完善安全奖惩考核制度,做到企业生产和安全效益紧密挂钩、协调发展。
(六)交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根据“三关一监督”工作要求,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对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及新增运力的安全审核。要建立完善运输企业退出机制,设定退出条件,明确退出程序,并严格执行。
(七)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相关经营资格。对多次发生客车超员、货车超限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企业及其驾驶人,要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交通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特别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把车辆技术关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关,严格执行有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严格内部管理,规范运输工作流程,认真执行安全运输规章制度,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安装 GPS 或行车记录仪,检查运输行驶线路,确保运输安全。
(九)进一步落实其他行业、部门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旅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机动车生产和维修企业、机动车检验机构、学校、医院等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关的行业和部门,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
(一)交通部门要严格道路建设程序,重点做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严格规范道路养护,保持道路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对新建、改建道路要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杜绝出现新的安全隐患。
(二)交通、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继续进行排查治理,并挂牌整治。要逐年推进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的治理工作,力争到 2011 年,基本完成临水的危险路段和落差 8 米以上的危险路段治理任务。要加强对公路路口的安全监管,优化道路通行条件。根据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挂牌督办,严格落实督办机制,保障安全隐患治理到位。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提出针对性的整治、预防措施报县人民政府。
(三)要认真贯彻《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南(试行)》等有关要求,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改善农村道路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加强指路标志设置工作,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改善安全通行条件。
(四)要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提高公路行车的安全性。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有计划地逐年实施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增设和维护工程,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志标线进行更换。交通部门要对现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逐步予以增设、调换、更新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完好率要达到规定要求。要科学设定道路通行速度,确需调整限速的,需经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安全论证后确定。
(五)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要强化交通监控系统和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提高管控能力。在省道沿线和县级卡点形成以视频监控、电子警察为基础的公路实时监控网络,扩大覆盖面,提高管理效率。
(六)要加大农村客运站场、公路建设投入,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严格农村客运经营线路审批,做好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共交通网络的衔接,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要研究制定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降低农村客运经营成本,优先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和“出行安全”问题。
(七)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管理设施、管理资源和管理信息的共享,积极建设交通信息社会化服务平台,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数据交换和交通监控设备及信息共享。
四、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措施
(一)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深化平安畅通县创建活动,并向乡镇延伸,扎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实施机动车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制度,积极探索对驾驶人违法行为的综合性制约措施,提高驾驶人的违法成本。要抓紧研究制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55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学校配备接送车时,应将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人资质、运行线路、时间和载运人员等情况报当地公安、交通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学生接送车”牌。校车载运师生参加相关教学活动的,须事先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抄告公安、交通等部门。学校包车载运师生应当使用合法客运企业具备资质的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学自备校车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配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包车、校车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包车和校车管理制度。严禁使用校车运送学生从事旅游和跨县(市、区)运行。
(三)公安、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学生接送车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户籍化”管理措施;要加强对持外省驾驶证在我县从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货运超载超限车辆、学生接送车营运驾驶人的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要严把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完善驾驶员准入机制,提高准入门槛。要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客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交通事故、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情况记录在案,要将客运企业和场站对客运驾驶人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每年定期审验营运资质的依据。
(四)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农机部门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加强安全监管,并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通驾驶证发放资料、数据以及对驾驶人的处罚情况。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自备 9 座以上客车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常态化检查,严禁从事有偿服务。交通部门要严厉打击自备车非法营运。旅游企业要按照客运企业的管理要求,加强旅游客车及驾驶人的管理,严格遵守客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六)交通部门要持续开展公路路口专项治理,以省道和主干公路为重点,对公路路口实行专项排查整治。要规范公路路口设置审批,对不合理的公路路口,要坚决予以封闭。实施“亮灯工程”,积极探索利用太阳能等新能源,保证事故多发路口的夜间照明用电。
(七)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地方标准,把好市场准入关。要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执行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不断提高培训质量。要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培训质量低劣、达不到教学大纲规定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加强对教练员资格的管理,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教练员资格条件和教学质量排行制度,建立健全教练员职业道德、教学水平等评议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八)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严格考试标准和程序,注重对安全驾驶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的考核。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考试员资格管理和考核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考试员,取消其考试员资格;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九)公安部门要积极推进道路电子监控、异地罚缴、移动警务系统“三大工程”和经批准的市际公安检查站建设,要加快智能指挥系统建设,统一市区信号系统管理。交通部门要加大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建设力度,加快经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规范化建设。
(十)公安部门要改进农村地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式,将部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委托乡(镇)交警中队代办,推行“服务下乡”模式。对证照不齐的摩托车,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群众办牌办证提供便利。公安、交通部门要推进农村小客运整治与规范工作,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
(十一)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工作计划,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普法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在黄金时段或重要版面上播放或刊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依托各类固定宣传栏张贴宣传资料和图片,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益活动。
(十二)要大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倡导文明交通行为,摒弃交通陋习,抵制危险驾驶。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驾驶人协会、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及社区、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对驾驶人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新闻媒体要办好“交通安全警示”曝光台,倡导良好的行车风气。要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行为规范评定的内容。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事权划分和职能职责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预防责任。运输企业和场站主要负责人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事故预防的主要责任;负责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分管负责人要承担事故预防的直接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规规定,对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其他客运车辆事故开展责任倒查,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追究事故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
念,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从领导、政策、体制、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与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要积极谋划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编制和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研究提出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发展目标和措施,统筹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学发展。
(三)要从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要落实财政预算,执行好预算资金。大力加强基层交通安全执法监管力量建设。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着力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公安、交通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要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省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4 号)精神,健全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要加强部门间的横向交流和密切配合,加强农村地区交警中队和乡(镇)交通安全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当地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等单位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整体水平。
(五)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要分解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乡镇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并加大考核力度,推动交通安全各项制度、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