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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11-87547 文号三政发〔2011〕60号
成文日期2011-10-25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11-87547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1-10-25

  • 文号:

    三政发〔2011〕60号

  • 文件登记号: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门核电站厂外淡水管线安全保护的通告

2021-08-29 15:49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因平台更替,现对该平台替换前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发布。




 

为了确保三门核电站建造的正常开展和今后的稳定运行,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三门县及周边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三门核电站厂外淡水管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以下简称淡水管线)安全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三门核电站厂外淡水管线是国家投资建设,为三门核电站正常发电提供水源的工程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淡水管线的义务,对危害淡水管线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淡水管线安全运行。

二、淡水管线的安全保护范围

该淡水管线以三门县六敖镇罗岙水库取水泵站为起点,途经六敖凤凰山农场、六敖镇盐灶村、永丰村、门头村、大湾村、里峙村、大冲村、赤头村、山后塘村、上街村、乾墩村、天字号村、尖坑山村、南丰村,至三门县健跳镇三门核电站淡水预处理厂,全长约11.5公里。淡水管线地下部分位于该沿线地下2米处。地上沿线设置取水泵站、拱管、井室外支墩以及淡水管线上装设的排气阀、井口、井盖、阀门、膨胀节、栏杆、防护栅、沿线标志桩牌等附属设备和设施(以下称淡水管线设备设施)。

三、淡水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一)对管道及淡水管线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严禁在淡水管线上打孔取水等损坏管道的行为;严禁损坏、拆卸、移动淡水管线设备设施;严禁擅自打开淡水管线上任何井口上的井盖和将井盖移作它用;严禁擅自操作淡水管线上任何设备或者改变其运行状态;严禁攀越、攀爬拱管或在其上通行。

(二)对于建(构)筑物的保护。未经允许,严禁进入沿途建(构)筑物;严禁损坏取水泵站、加压泵站等沿途建(构)筑物的土建及机电设施。

(三)对于淡水取水点(泵站)的保护。不得进行停靠机动船只、捕捞、倾倒废水废物和其他可能污染淡水取水点水源的活动;不得在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于淡水取水点(泵站)附近设置建(构)筑物。

(四)严禁破坏、盗窃、哄抢三门核电站厂外淡水管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对破坏、盗窃、哄抢、损坏、拆卸、移动三门核电站厂外淡水管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或者进行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垂直跨越管线的道路,应明确道路的等级,制定对管线的保护措施,并在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后方可施工。

(六)管线两侧两米范围内为供水管线安全保护范围。严禁在淡水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审批、规划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对于临时性建筑物,在建设前要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三门核电有限公司为三门核电站淡水管线的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保护标志和保护装置,做好维护养护和事故抢修工作,确保淡水管线的正常运行,并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三门核电有限公司要加强对该淡水管线的安全巡查,建立健全淡水管线安全保护、巡查检修制度。要增设沉降观测点,以便在管线运行过程中对沉降进行监测。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地方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地方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淡水管道沿线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管道沿线的单位、群众进行有关淡水管线安全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调解决淡水管线的安全巡查、维修养护、事故抢修等相关事项。

六、县发改、公安、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广播电视、法制、核应急、房管、电信、供电、移动、联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淡水管线进行协同保护。

七、鼓励当地群众向有关部门及时举报淡水管线上安全管理保护等方面的各类问题,共同维护淡水管线的安全运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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