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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基层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三门县基层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试 行)
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是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举措。根据省卫生厅等九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卫发〔2009〕260号)和《关于做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1〕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步伐,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从2011年2月25日零时起,全县政府举办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到2011年底,初步建立起管理规范、保障有力、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2年,在前阶段实施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实施范围
2011年2月25日零时起,全县政府举办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鼓励其他公立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四、实施内容
(一)统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中,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并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为补充,原则上不得使用其他药物。30张及以上住院床位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病人的用药,应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确应临床需要,可按要求适度使用其他治疗必需药物。县卫生局要根据《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精神及我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实际情况,负责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统一制订《三门县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目录》,并结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调整。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二类疫苗、计划生育药具及公共卫生工作开展必需的部分生物制剂仍按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规定配备和使用。
(二)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对基层医疗机构现有库存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按省集中采购价格销售;其余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集中采购价;因特殊情况准许使用的其他药品也必须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统一实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全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应统一通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其他允许使用的药品。
(四)统一集中配送。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和《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根据就近、便利、及时、稳定原则,选择生产企业委托的中标配送商(含其配送合作伙伴)配送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和其他允许使用的药品。
(五)统一组织结算。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其他药品结算制度,明确统一组织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并告知各方当事人。县卫生局负责统一组织结算,并开设药品货款结算专户,专门用于货款结算业务。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药品结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县财政局核实后应适当安排周转资金予以垫付,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
(六)统一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将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其他药物。
五、实施步骤
(一)过渡阶段(2011年2月25日——8月31日):在过渡期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增补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和现有库存药品。对慢性病、儿科、妇科、急救等用药可配备一定比例纳入医保目录(包括儿科增补药物)的其他临床常用药品,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其品规数量控制在50种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所有药品总收入的15%以内。对于住院床位在30张及以上(或设有多个专科)基层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人的用药,可配备部分其他常用药品,其药品目录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报县卫生局审批通过,品规数量控制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通用名总数的4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总药品收入的40%以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县财政对基层医疗机构按补助办法预拨部分经费,以保证基层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二)完善阶段(2011年9月1日——12月31日):在回顾总结实施过渡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在完善期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只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县卫生局确定的50种补充药品和过渡期间允许使用的其他药品,不得使用库存药品。
(三)全面实施阶段。实施要求及相关政策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国家实施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重大利益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县政府已成立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和协调解决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实施单位必须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结合实际,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落实分工和职责,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发改部门要牵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涉及的具体配套政策,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举办的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制度,并规范处方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的优先、合理使用;财政、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09〕247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浙财社〔2010〕7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制定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县人劳社保局要加强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和政策指导;县社保中心及新农合办要根据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报销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其他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根据工作职责,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落实人员编制。要稳步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长效机制,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根据《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07〕58号)和《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浙编办〔2009〕19号)的有关规定,遵循“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由卫生部门提出编制配备方案,报编委审定。
(四)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县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并加强财务管理。对经常性收支,原则上按照“明确范围、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建设发展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安排、包干使用、绩效考评”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局制订。
(五)强化绩效考核。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绩效工资政策,在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分级管理、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健全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完善以服务数量、质量和居民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制度。卫生、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机构财政经费补助、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在确保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拉开各医疗机构间的投入水平,建立合理的绩效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用药管理,规范用药行为。卫生部门应在系统内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加强培训、指导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处方行为,加强用药监管,确保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及使用管理,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严禁网下采购、二次议价、返点返利、收受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
(七)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普及基本药物知识,转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正确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