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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四十四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三门县住房补贴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和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三门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批复》(浙房改〔2000〕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住房补贴对象范围
凡在本县区域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无房或未达到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正式干部职工均可实行住房补贴。
已享受下列优惠待遇的对象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1)本人或配偶已购买公房的,即按房改成本价、综合价、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
(2)本人或配偶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3)本人或配偶已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4)本人或配偶在公房拆迁时已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享受过货币安置政策的;
(5)本人或配偶已个人购买或建造住房,单位以货币等形式补助的;
(6) 本人和配偶均己按政策规定享受过住房补贴的。
二、住房补贴种类
经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三门县住房补贴种类可分为:住房公积金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一)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初次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总额8%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计发标准,按实施时上一月的职工工资总额的8%计发,共计发3年。
(二)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由单位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此住房公积金补贴均实行一次性计发,计发标准,按实施时上一月的职工工资总额的8%计发,共计发3年。无房户干部职工全额计发,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干部职工差额计发。
(三)对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由单位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工龄住房补贴。无房户干部职工全额计发,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干部职工差额计发。
三、住房补贴的计算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计算公式:
1、无房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干部职工月工资总额×8%。
2、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计算公式为:
干部职工月工资总额×8%×[(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己享受的住房面积)÷应享受的住房面积]。
3、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总额:上述计算公式再乘以发放补贴年限。
(二)工龄住房补贴的计算。
1、无房干部职工工龄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房改成本价×1994年底前工龄×0.6%×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2、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干部职工,工龄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房改成本价×1994年底前工龄×0.6%×(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己享受的住房面积)
当年房改成本价是指2003年省定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干部职工工资总额含津补贴或绩效工资。
四、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科级干部和受聘的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为75平方米(包括技术工人中的技师);县处级干部和受聘的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为85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和具有正教授职称人员为110平方米。
离休干部、教师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增加10平方米。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应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换。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补贴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单位其它收入、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住房补贴的财政性资金中支付。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由县财政解决。对退休干部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确有困难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足部分可由县财政解决。
六、住房补贴的发放程序
住房补贴的发放,应根据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按照先离休、退休、后在职干部职工的顺序,列出计划,在一定年限内分期分批解决。2011年底前发放离休干部住房补贴;2012年底前发放1996年底前退休干部职工的住房补贴;2013年底前发放1997年至2004年底前退休干部职工的住房补贴;2014年底前发放2005年至2013年底前退休干部职工的住房补贴;2014年后退休的采取退休一个发放一个的办法解决;2015年开始根据财力情况再考虑解决在职人员的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申领程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县房改办审批。具体办理时,先由干部职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三门县住房补贴审批表》,单位审核后并进行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房改办审批。
住房补贴资金划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经县财政局核准后,将干部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全额划入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门分中心专户,由三门分中心计入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应按批准的住房补贴资金额度和列支渠道,将干部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全额划入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门分中心专户,由三门分中心计入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离退休干部职工的住房补贴,可由主管部门直接兑现给干部职工本人。
住房补贴的提取。按照《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三门县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确定
(一)夫妻分居两地工作的住房补贴计发,按夫妻各自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房改政策分别计算。
(二)职工职务职级按实施住房补贴时的职务职级为准。职工己领取住房补贴后,职务、职级晋升后,可相应增发住房补贴。
(三)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期间,因工资等因素变动,从变动次月起,应调整住房公积金补贴;与单位终止、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以及停薪留职,从离开次月起,停发住房公积金补贴;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住房公积金补贴。
(四)离婚后的职工享受住房补贴的问题。夫妻双方已按规定标准享受住房优惠待遇的,离婚后无房的一方不再享受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按各自应享受的补贴标准给予差额补贴。再婚的,未享受住房优惠待遇的一方,按无房户有关规定给予住房补贴。
(五)军队转业干部,已在军队享受各类实物分房优惠政策的(包括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房、租赁公房等保障性住房),在退出原住房后,可以按无房户享受住房补贴。已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的,不足部分,可以申领。
(六)干部职工从异地调入工作的,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申领;在原工作地未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其未领足(年限)部分可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申领;在原工作地已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不得再领取住房补贴。
(七)干部职工调离本县的,其己领的住房补贴,可以转移至其调入市(县、区)或退回原单位,纳入单位住房资金账户。
(八)租住公有住房或个人租房单位给予租金补助的,在租赁或补助期间不给予住房补贴;退出住房或停止租金补贴后,可按无房干部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租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可按面积差给予住房补贴。
(九)住房补贴已享受的干部职工不再参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异地定居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住房补贴按本人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标准计发。
(十一)原已领取住房困难补助费(包括住房修缮、扩建、新建住房补助费、易地安家补助费)的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可按无房干部职工享受,同时扣除原己领取的住房困难补助费。
(十二)企业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若所在单位发放有困准的,经县财政局核准后,可由财政负担。
(十三)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先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县老干部局,再由县老干部局送报县房改办、县财政局核准,并组织发放。
(十四)对亡故、停薪留职及与单位终止、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干部职工,按亡故、停薪留职及与单位终止、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时的上一个月的工资总额,计算住房补贴。
(十五)对1999年1月1日前亡故的干部职工,不再补发住房补贴。
八、企业住房补贴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办法。
九、本意见由三门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