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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三门县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
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落实我县医改目标责任,形成基金补偿、医疗救助、红十字会慈善救助等对儿童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合力,根据《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浙卫发〔2011〕11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提高我县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以下简称“两病”)医疗保障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保持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并使广大城乡居民公平享有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危及儿童生命健康、医疗费用高、经积极治疗后成效较好的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开展救治工作,通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等各项保障制度的紧密结合,积极探索有效的补助和支付办法,提高对儿童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愿救治。保证人人公平享有,患儿法定监护人自愿救治,实行疾病风险告知和手术同意制度。
(二)坚持统一标准。统一治疗方案、统一补助模式、统一补助标准等。
(三)坚持合力保障。对救治病种通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和红十字、慈善救助等合理分担医疗费用。
三、救治对象和起始时间
2011年10月1日起,凡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中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狭窄等6个病种的0—14周岁(含14周岁)的儿童。
四、定点救治医院
为能保证患病儿童得到合理、连续的医疗救治,根据省卫生厅有关规定,指定经过省卫生厅审定的定点医院担任救治任务。定点医院分省、市二级(详见附件6),担任所有6个病种的救治任务。
五、救治专家指导小组
聘请省、市有关专家成立我县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专家组(详见附件7)。
六、医疗费用标准
(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对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4种疾病实行单病种总额限价。单病种总额限价标准见附件5,且各定点医院单病种均次住院费用不得超过去年该病种的均次住院费用。
(二)儿童白血病
对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含其并发症,但不包括规定病种之外的费用)执行现有医疗收费政策,但定点医院需要在标准化诊疗方案中公布参考指导价,并定期公布两种白血病的次均住院费用和平均住院床日,以利于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七、工作程序
(一)申请
凡0—14周岁患有规定病种疾病、符合救治条件的参合患儿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卡和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病历,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业管中心提出救治申请(附件1)。
(二)审批
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业管中心对其身份及病情审核后,出具转诊审批意见(附件1),定向提交至项目定点医院,由定点医院安排对参合患儿进行复诊,并根据最终诊断结果,安排患儿入院治疗。
(三)治疗
各定点医院要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儿童血液系统2个病种临
床路径(2010版)》(卫办医政发〔2010〕90号)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4个病种临床路径(2010版)》(卫办医政发〔2010〕91号)精神,确定定点医院的标准化诊疗方案(含参考费用标准),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度,完善术前讨论,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儿家长的知情同意、选择权,按照定点医院标准化诊疗方案对患儿施行手术、化疗等治疗。
(四)费用支付结算
1.积极推行出院费用即时结报。参合儿童在信息联网定点医院就医的,入院时向院方提供医疗卡、户口本、浙江省重大疾病补偿申请审批单(附件1),在出院时可当场结报;跨年度住院者暂不实行实时刷卡结报办法,出院后凭本人医疗卡与住院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录、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浙江省重大疾病补偿申请审批单(附件1)到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业管中心审核结报。
2.参合儿童在未实行信息化联网结报的省级定点救治医院就治的,出院时费用由参合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可凭医院相关材料(医院收费收据原件、汇总清单、出院小结),申请人及参合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医疗卡、浙江省重大疾病补偿申请审批单(附件1)到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业管中心申请医疗费用补偿。
八、补偿办法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
儿童白血病(含其并发症,但不包括规定病种之外的费用)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儿童血液系统2个病种临床路径(2010版)》(卫办医政发〔2010〕90号)按标准治疗规范进行治疗,参合患儿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70%补偿。
儿童心脏病实行单病种总额限价(具体见附表5),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医疗总费用)低于总额限价的,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结算,城乡居民合作补偿比例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70%补偿;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超出总额限价的,城乡居民合作对总额限价内的费用补偿比例为70%,对超出总额限价的费用,由定点医院和患者方按1:1比例承担。患方超出限定费用的自负部分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即普通疾病住院补偿办法)继续享受普通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待遇。
未经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业务中心转诊审批,或在非两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律按普通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报销,不享受本规定的有关费用补偿待遇。
(二)民政医疗救助
根据浙卫发〔2011〕119号文件规定,县民政部门对患“两病”儿童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给予医疗救助,并在原有政策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上限。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低于总额限价的,救助比例为实际发生费用的20%,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超出总额限价的,按总额限价费用的20%给予救助;儿童白血病按治疗规范进行治疗的,其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20%给予救助。具体救助办法参照《三门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三政办发〔2007〕143执行。
医疗救助的一般程序:由申请人凭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业管中心出具的结算单、“浙江省儿童重大疾病(民政)医疗救助审核单”(见附件2)和相关凭证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结算时间一般应与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结算年度相同。
(三)慈善医疗救助
患“两病”儿童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另可向县慈善总会申请救助。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低于总额限价的,救助比例为实际发生费用的10%,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超出总额限价的,按总额限价费用的10%给予救助;儿童白血病按治疗规范进行治疗的,其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10%给予救助。具体救助办法参照《三门县慈善总会救助办法》执行。
慈善医疗救助的一般程序:救助对象救助时凭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业务中心出具的结算单、“浙江省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总会)医疗救助审核单”(见附件3)和相关凭证向县慈善总会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结算时间一般应与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结算年度相同。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开展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医疗保障水平、探索建立重大疾病保障办法的有益实践,也是国家医改确定的重要目标任务之一,并已列入省、市医改目标责任制。要充分认识开展提高儿童“两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两病”的试点工作,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负担。
(二)做好日常管理
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要通过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协商谈判和价格公示等措施,规范救治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加强监管,有效控制规定病种的诊疗费用。要定期公布规定病种的次均住院费用和平均住院床日,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三)加强便民服务
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应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及时做好参合儿童的转诊工作,做好与定点救治医院的工作衔接,简化并规范规定疾病的结算报销流程,切实提高参合儿童的医疗保障水平。
附件:1、浙江省儿童重大疾病补偿申请审批单
2、浙江省儿童重大疾病(民政)医疗救助审核单
3、浙江省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总会)医疗救助审核单
4、浙江省儿童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即时结报协议
5、省级定点医院儿童四种先天性心脏病单病种总额
限价标准
6、台州市三门县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院名单
7、台州市三门县儿童重大疾病救治专家组名单
附件1:
浙江省儿童重大疾病补偿申请审批单
县(市、区) | 备案编号 | ||||||||||
患者姓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年龄 | ||||||||
合作医疗卡号 | 身份证号码 | ||||||||||
患者详细地址 | |||||||||||
监护人姓名 | 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 ||||||||||
临床初步诊断 | 诊断医院(二级及以上) | ||||||||||
申请转诊理由 | 本年度参合(保),拟符合重大疾病救治范围,申请转诊。 | ||||||||||
申请转诊医院 | 申请治疗方法 | ①诱导 ②移植 ③外科手术 ④介入 | |||||||||
监护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
城乡居民 合作医疗 业务管理 中心意见 | 经审查,本年度患者参合或参保,拟符合重大疾病范围。请定点救治医院进一步复核与确认,拟按儿童重大疾病基金支付定额标准付费。
经办人员(签字): 经办机构(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两份,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和就诊医疗机构各保存一份。
附件2:
浙江省儿童重大疾病(民政)医疗救助审核单
县(市、区) | 备案编号 | ||||
患儿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
合作医疗卡号 | 详细地址 | ||||
监护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困难类型 | □ 低保户 □ 低保边缘户 □ 因病致贫户 □ 其他 | ||||
患儿疾病 | |||||
救治医院 | 总医疗费用 | ||||
城乡居民 合作医疗 补偿金额 | 拟救助金额 | ||||
县城乡居民 合作医疗 业务管理 中心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县民政局 审核意见 |
复核人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叁份,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县民政局和患儿监护人各保存一份。
附件3:
浙江省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总会)医疗救助审核单
县(市、区) | 备案编号 | ||||
患儿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
合作医疗卡号 | 详细地址 | ||||
监护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困难类型 | □ 低保户 □ 低保边缘户 □ 因病致贫户 □ 其他 | ||||
患儿疾病 | |||||
救治医院 | 总医疗费用 | ||||
城乡居民 合作医疗 补偿金额 | 拟救助金额 | ||||
县城乡居民 合作医疗 业务管理 中心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县慈善总会 审核意见 |
复核人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叁份,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县民政局和患儿监护人各保存一份。
附件4:
浙江省儿童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即时结报协议
(供参考用)
甲方: (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管理机构)
乙方: (定点救治医院)
为方便群众即时报销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费用,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红十字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认真遵守国家及省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 乙方对纳入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病种的参合(保)患儿进行医疗救治,执行省规定的费用标准,按比例垫付补偿资金。
第三条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材料(包括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参加城居医保相关材料复印件、审批表、出院小结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详细清单、住院医药费用结算发票原件等)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救治患者费用情况按统筹地区分别汇总,形成结算单,交由甲方审核,经审核确认后,乙方打印结算单(加盖单位公章),于每月15日前寄送甲方结算。
第四条 甲方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上月乙方垫付资金的拨付。甲乙双方已经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省级管理信息平台联网的,甲方应采取在线费用审核,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第五条 根据条件和双方协商意见,甲方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前预付部分补偿资金。
第六条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支付乙方已垫付的补偿资金。拖欠结算款的,应按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
第七条 乙方未按照省规定的费用标准和补偿比例垫付补偿资金、分解住院或未按规定提供材料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补偿金额。
第八条 甲方与乙方在结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主要由双方协商处理。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新农合或人力社保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情况裁定。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两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台州市三门县儿童四种先天性心脏病单病种
总额限价标准
定点医院
病种/治疗手段 | 单病种总额限价标准(万元) | ||||
浙医儿院 | 省人民医院 | 温医二院 | 台州医院 | ||
房间隔缺损 | 介入 | 3.5 | 3.2 | 3.8 | 3.8 |
手术 | 3.5 | 3.8 | 3.2 | 3.2 | |
室间隔缺损 | 介入 | 3.5 | 3.7 | 4.7 | 4.7 |
手术 | 分年龄 | 分年龄 | 分年龄 | 分年龄 | |
动脉导管未闭 | 介入 | 2.4 | 2.9 | 2.8 | 2.8 |
手术 | 1.8(小婴儿急诊或限期手术2.0) | 2.5 | 1.6(小婴儿急诊或限期手术2.0) | 1.6(小婴儿急诊或限期手术2.0) | |
肺动脉瓣狭窄 | 介入 | 2.5 | 2.3 | 2.2 | 2.2 |
手术 | 3.5 | 3.8 | 4.0 | 4.0 |
备注:1、分年龄是指3周岁以上3.5万,1~3周岁4.0万;6月龄~1周岁4.5万,6月龄以下5.0万。
2、各定点医院单病种均次住院费用不得超过去年该病种的均次住院费用。
附件6:
台州市三门县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院名单
一、儿童先心病救治省级定点医院(共3家)
定点医院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 刘伟光 | 0571-87015172 |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黄丽丽 | 0577-88879152 |
浙江省人民医院 | 朱佳英 | 0571-85893056 |
二、儿童白血病救治省级定点医院(共5家)
定点医院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 刘伟光 | 0571-87015172 |
浙江省中医院 | 谢俊明 | 0571-87071770 |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黄丽丽 | 0577-88879152 |
浙江省人民医院 | 朱佳英 | 0571-85893056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 徐林珍 | 0571-87236639 |
三、儿童先心病和儿童白血病救治市级定点医院(1家)
定点医院名称 | 定点项目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台州医院 | 儿童先心病、白血病 | 施更生 | 85199608 |
附件7:
台州市三门县儿童重大疾病救治专家组名单
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省级临床专家组名单(20人)
姓 名 | 单 位 | 职 称 | 专 业 |
倪一鸣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 主任医师 | 心胸外科 |
胡申江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 主任医师 | 心内科 |
王建安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主任医师 | 心内科 |
马 骥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主任医师 | 心内科 |
徐 耕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主任医师 | 心内科 |
董爱强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主任医师 | 心胸外科 |
朱卫华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 主任医师 | 儿童心内科 |
解春红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 主任医师 | 儿童心内科 |
龚方戚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 主任医师 | 儿童心内科 |
张泽伟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 主任医师 | 儿童心胸外科 |
李建华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 主任医师 | 儿童心胸外科 |
孙成超 |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 主任医师 | 心胸外科 |
胡型锑 |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主任医师 | 儿童心胸外科 |
赵琦峰 |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副主任医师 | 儿童心胸外科 |
陈 其 |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主任医师 | 儿童心内科 |
吴蓉洲 |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副主任医师 | 儿童心内科 |
许林海 | 浙江省人民医院 | 主任医师 | 心胸外科 |
戴备军 | 浙江省人民医院 | 副主任医师 | 心胸外科 |
屈百鸣 | 浙江省人民医院 | 主任医师 | 心内科 |
车贤达 | 浙江省人民医院 | 主任医师 | 心内科 |
二、儿童白血病省级临床专家组名单(11人)
姓 名 | 单 位 | 职 称 | 专 业 |
黄 河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 主任医师 | 血液科 |
金 洁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 主任医师 | 血液科 |
蔡 真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 主任医师 | 血液科 |
汤永民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 教授 | 儿童血液科 |
宋 华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 主任医师 | 儿童血液科 |
李 原 |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主任医师 | 儿童血液肿瘤科 |
钱江潮 |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副主任医师 | 儿童血液肿瘤科 |
周郁鸿 | 浙江省中医院 | 主任医师 | 血液科 |
沈建平 | 浙江省中医院 | 主任医师 | 血液科 |
董 勤 | 浙江省中医院 | 主任医师 | 儿童血液病 |
王欣欣 | 浙江省人民医院 | 主任医师 | 儿科血液病 |
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儿童白血病市级临床专家组名单(7人)
姓 名 | 单 位 | 职 称 | 专 业 | 联系电话 | 备注 |
朱成楚 | 台州医院 | 主任医师 | 心胸外科 | 13706769266 | 院长 |
陈保富 | 台州医院 | 副主任医师 | 心胸外科 | 13706763092 | 科主任 |
唐礼江 | 台州医院 | 主任医师 | 心内科 | 13606655138 | 副院长 |
江建军 | 台州医院 | 主任医师 | 心内科 | 13958556789 | 科主任 |
王昕昕 | 台州医院 | 主任医师 | 小儿内科 | 13867656960 | |
郭群依 | 台州医院 | 主任医师 | 血液内科 | 13515861286 | |
罗文达 | 台州医院 | 主任医师 | 血液内科 | 1370655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