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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五十二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三门县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处理劳资纠纷,切实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字〔2005〕4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是为了解决因企业拖欠职工主要是农民工工资造成职工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而垫付职工生活费用的应急周转资金。
第三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按实列支,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第四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主逃逸,致使职工工资被拖欠,造成职工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因企业确属短时间内资产一时难以变现支付职工工资,造成职工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工资,造成职工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经批准的其他需要应急垫付的。
第五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专账核算,不得移作他用。
第六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垫付原则上不超过所欠工资的30%,但每月不超过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情况特殊的,经县长批准,垫付额度可作适当放宽。
第七条 需要垫付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对欠薪企业作出责令支付程序后,方可启动垫付的报批工作。
启用应急周转金用于垫付的,由县劳动保障、经贸、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讨论拟定垫付标准后,再由县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申报,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报请县长批准。
第八条 垫付应急周转金后,劳动保障部门相应自动取得垫付资金的追偿权和受偿权。劳动保障部门要向欠薪企业发出追偿通知书,并会同法院、公安等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追偿。
(一)因企业一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而垫付的资金,由该企业在垫付资金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
(二)企业逾期不偿还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由法院执行到位的资金直接偿还;
(三)因企业破产的,应急周转金从破产企业破产财产中清偿的职工工资中偿还。
垫付的应急周转金,由偿还企业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企业逾期偿还的,按银行同期利率的三倍加收滞纳金。
垫付应急周转金后,企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偿还,或者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后,因企业主体不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的资金无法收回的,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在年终决算前,逐笔填报核销表,连同垫付工资的原始签收凭证复印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十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垫付资金,日常会计核算作为“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垫付后难以收回的经批准核销后列报支出;并单列报表,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周转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