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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3日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及十八大文化强国的战略构想,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三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三门县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完善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机制,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强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三门县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第一条 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资金200万元,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度递增。重点支持文化项目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重点文化企业培育、文化产品品牌打造、文化创意成果转化、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产业孵化、产业规划、产业公共服务、人才培养等。
第二条 支持文化产业做强做大。
(一)对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文化产业园区、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企业、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被评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文化品牌;获国家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获国家部委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在三门注册的影视公司创作的电视连续剧(每部十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以上)在中央台黄金时段、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被评定为省、市、县级的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被评定为省、市、县级的重点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被评定为省、市、县级的文化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被评定为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5万元、3万元。
(四)在我县注册的影视公司和文化企业原创动画片、电视连续剧(每部十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在省、市台播出的,每集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获省、市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本土艺术家原创的文艺作品,被改编拍摄成影视作品并公开播映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经批准正式上线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发展文化产业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一)信息交流服务。支持文化产业信息交流和传播平台建设,以文化产业为主题的媒体宣传栏目制作和刊物编发、文化产业行业协会交流活动、文化以及涉及文化产业领域的各种大赛活动等。
(二)展示交易服务。重点支持组织和参加大型文化产品交易博览会,文化产品、文化创意成果展示销售等文化产业展示交易服务平台建设,文化产业招商推介活动。对县统一组织赴境外文化市场考察(参展)的人员费给予每人1万元补助,一家企业一次最多资助2人。对文化企业自行组织的境外展摊位费给予70%的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展会不超过2个摊位。对参加列入本年度支持项目的境内重点区域性国际展(博)览会的展位费可给予全额补助。
(三)决策咨询服务。重点支持文化产业专家决策咨询以及三门县文化产业有关课题研究。
以上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支持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支持富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艺术、历史文化等产业化开发项目,每个项目给予补助5~20万元;对培育形成具有一定集聚功能并体现三门特色的工艺品、收藏品和文化旅游产品专业市场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五条 鼓励文艺演出团体发展。对在我县注册的民营艺术表演团体,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艺术比赛并获奖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出国演出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获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积极扶持民办博物馆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对经批准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民办博物馆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其建成后免费对外开放的门票损失部分,按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助。
二、税收扶持政策
第七条 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第八条 对省级文化重点企业,报经财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鼓励文化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应用。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按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第十三条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适用13%的增值税。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第十四条 对批准从事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第十五条 在规定期限内,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在规定期限内,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土地、建设规划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产业(创意)园区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文化服务;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鼓励企业利用地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发展文化产业。
第十八条 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建设项目申请使用工业用地的,如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十九条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凡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保留行政划拨方式;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处置,转化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
第二十条 对转制文化企业的生产场所,在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国家标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对于专项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土地,要专地专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四、金融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加大信贷力度。鼓励银行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积极开展银团贷款等金融产品,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信贷产品和贷款模式,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企业授信额度,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在允许的信贷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利率优惠。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文化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第二十二条 搭建服务平台。建立政府、银行、文化企业三方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文化产业专项统计制度、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机制、金融服务的业务考核激励机制,开展文化产业投融资项目洽谈,扶持一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五、工商管理政策
第二十三条 放宽文化投资注册资本条件。文化企业登记注册时,进一步降低文化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性文化服务企业注册资本金放宽到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可申请冠“浙江”省名;文化集团注册登记,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第二十五条 积极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外,不得擅自增设各类文化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
六、人才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加强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文化产业经营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适时开展“优秀文化经营人才”评选活动,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支持用人单位引进文化创意产业中的高端人才和紧缺的专业人才,引进的优秀文化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三门县人才政策中在住房、家属安置、医疗服务、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第二十九条 打响名人效应。对文化名人、杰出文化创意人士到三门设立独立工作室或其他文化创意机构,被评为三门县名师工作室的,根据《三门县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建设实施办法》给予工作室运行补助。
七、附则
第三十条 建立县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综合指导、协调、推动文化产业重大项目、重点领域和县级园区建设,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规划及研究拟定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单位按年度申报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9月,经县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相关部门验收认定,县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择优选项进行补助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家单位同一事项所涉及多项优惠的、当年同时获得多部门多项补助、奖励的,按最高优惠的一项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奖励实行一票否决:①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②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③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④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⑤有明显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⑥违反精神文化产品生产、文化服务有关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三门县登记注册、并在本县纳税、从事的行业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规定行业的文化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承担文化产业公共服务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县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