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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强塘”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政策处理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
三门县“强塘”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政策处理若干规定
为了统一、规范全县“强塘”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政策处理工作,确保“强塘”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全县的所有“强塘”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土地征用
(一)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暂按“三政办发〔2012〕9号”《关于重新公布三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区片综合价,并结合实际情况,属三级、四级区片范围的村,按三级、四级标准执行;属五级区片范围的村,参照四级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根据“有苗补偿、无苗无偿,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办理,对无苗或抢种的不予补偿(详见附件1)。
(二)养殖塘、滩涂及外海围塘按规定予以补偿(详见附件2)。
(三)果树苗木及地面附着物按规定予以补偿(详见附件3、4)。
(四)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临时租用的土地,根据实际使用时间,水田每年每亩给予1500元补偿,旱地每年每亩给予1200元补偿,其他用地每年每亩给予800元补偿,使用完毕后由施工单位拆除临时建筑物,并恢复耕作条件,归还原主使用 ;岩场开采石料按每立方0.5元进行补偿,开采后的岩基返还村方 。
(五)管理范围的土地使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地面附着物、果树苗木、作物青苗及养植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工程建设涉及农田保护区的,其农保指标、农保区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年度用地指标及土地报批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民房拆迁、坟墓迁移的安置用地,由当地政府做好规划选址和报批工作。
三、房屋拆迁
(一)工程建设涉及企事业单位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有关乡镇政府以及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实行中介评估、货币补偿,不考虑安置地。
(二)被拆迁房屋是生活用房的(含非农业户口),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办理(详见附件5)。同时按被拆房屋法定占地面积拆一还一,由当地政府及所在行政村安排宅基地,县相关部门给予免缴各项规费,超过拆迁面积按有关政策执行。在拆迁过程中给予每户租用过渡房每年补助1500元(期限三年)。
(三)违章、违法建筑,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建筑物不予补偿,拆迁腾地面积由拆迁人核实后按征地补偿标准补偿给该地块的使用权人。
(四)对在不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房屋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用房的给予奖励,民房按其补偿金额的10%予以奖励,企事业单位按其拆迁规模每家给予1000-4000元,对不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其费用从补偿费中予以扣除。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房屋拆迁户一律无条件拆除。
四、杆线迁移
通信杆线、广播电视杆线、电力杆线、自来水管线以及其他市政管线等设施的迁移,分别由各相关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自行负责,按“强塘”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业主要求的期限无偿完成迁移工作。
五、组织实施
“强塘”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政策处理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发改、交通、财政、公安、建设、国土、环保、民政、林业、农业、水利、海洋、安监、供电、供水、广电、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部门和涉及到村两委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乡镇做好政策处理工作。
六、经费管理
政策处理经费由各有关乡镇通过实地调查、测量和评估,按本规定的相关标准细算到有关村(户)和产权单位,经县水利局(或水利建设指挥部)核定后,由县水利局统一汇入有关乡镇,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经济补偿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规定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三门县“强塘”工程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2.三门县“强塘”工程滩涂、养殖塘和养殖物补偿标准
3.三门县“强塘”工程果树苗木补偿标准
4.三门县“强塘”工程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5.三门县“强塘”工程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1:
三门县“强塘”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亩
土地类别 | 补偿项目 | 一级区片 价格(元) | 二级区片 价格(元) | 三级区片 价格(元) | 四级区片 价格(元) | 五级区片 价格(元) |
一类用地 (耕地、建设用地、农田水利用地、种改养养殖塘) |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 50000 | 42000 | 38000 | 34000 | 30000 |
二类用地 (林地、未利用地) |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 25000 | 21000 | 19000 | 17000 | 15000 |
青苗补偿 | 粮食作物 | 800 | ||||
经济作物 | 1500—2000 | |||||
河流溪滩 | 国家所有,不付征用费 | 国家所有,不付征用费 |
注:区片范围及土地价格见“三政办发〔2012〕9号”文中附件《三门县各乡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2012)》。
附件2:
三门县“强塘”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滩涂、养殖塘和养殖物补偿标准
名称 | 种类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养殖塘 | 建塘费 | 亩 | 2200元 |
淡水养殖 (养殖物) | 精养 (南美白对虾或种鱼) | 亩 | 600—900元 |
南美白对虾养殖 | 亩 | 600元 | |
海水围塘养殖 (养殖物) | 青蟹、虾养殖 | 亩 | 1500—2000元 |
蛏、泥蚶养殖 (按实养面积计算) | 亩 | 2000—3000元 | |
外海围塘 | 围塘费按评估价格补偿 | ||
收回滩涂使用权补偿 | 按海域使用权面积每亩0.5万元为基数,并按每年10%乘使用权剩余年限计,养殖设施补偿按实评价;青苗按800—1000元/亩补偿。 | ||
闸门 | 按实评价 |
附件3:
三门县“强塘”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果树苗木补偿标准
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盛产果树 (11年以上) | 株 | 杨梅、葡萄、柑桔、枇杷、桃、 枣、柿、梨、板栗每株80元 | ||
中产果树 (6-10年) | 株 | 杨梅、葡萄、柑桔、枇杷、桃、 枣、柿、梨、板栗每株60元 | ||
初产果树 (3-5年) | 株 | 杨梅、葡萄、柑桔、枇杷、桃、 枣、柿、梨、板栗每株40元 | 每亩不超过 3000元 | |
幼龄果树 | 株 | 7元(当年每株4元) | 每亩不超过 1000元 | |
茶园 | 亩 | 2000元 | ||
桑园 | 亩 | 1500元 | ||
毛竹 | 株 | 3元 | ||
杂竹 | 株 | 0.5元 | ||
树 木 | 胸径3-5cm | 株 | 2元 | |
胸径6-10cm | 株 | 4元 | ||
胸径11-20cm | 株 | 8元 | ||
胸径21cm以上 | 株 | 15元 | ||
果木苗圃 | 嫁接苗 | 株 | 0.5元,每亩不超过2500元 | |
花卉苗木、名贵苗木、大树等,需要移植的,按实际予以评估确定 |
附件4:
三门县“强塘”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构筑物名称 | 单 位 | 补偿标准 (元) | 备 注 | |||
砖砌围墙 | 平方米 | 15 | ||||
天井 | 水泥地 | 平方米 | 15 | |||
粪坑 | 普 通 | 口 | 20 | |||
八尺以上 | 口 | 50 | ||||
坟墓 | 新 坟 | 穴 | 500 | 涉及到墓群的迁移由乡镇统一规划、安排迁埋点。 | ||
十年以上 | 穴 | 300 | ||||
蔬菜棚 | 中棚 (1.6米以上) | 新 | 亩 | 3000 | ||
旧 | 亩 | 每年每亩折扣500元 | ||||
小拱棚 | 亩 | 1000 | ||||
水井 | 口 | 200 | ||||
鸭棚 | 平方米 | 10-30 | ||||
养殖管理用房 | 油毛毡 | 平方米 | 20-40 | |||
砖混 | 平方米 | 60-80 |
附件5:
三门县“强塘”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含室内附属设施)
(以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补偿标准
房屋类别 | 一等 (5年以下) | 二等 (5年以上~10年以下) | 三等 (10年以上) |
砖混三层及以上 | 450-500 | 400-450 | 350-400 |
砖混二层 | 350-400 | 300-350 | 250-300 |
砖混平层 | 250-300 | 200-250 | 180-230 |
砖木楼屋 | 200-250 | 170-220 | 150-200 |
砖木平屋 | 100-120 | 80-100 | 60-80 |
坡 屋 | 40-60 | 30-50 | 20-40 |
简易房 | 30-50 | 20-40 | 15-30 |
室内附着物:固定锅灶一眼60元,二眼灶100元,三眼灶120元,生活用电每户补 200元,闭路电视每户补70元,电话每户补108元,水电安装人工补助 费按每户120元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