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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
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09〕32号、浙政发〔2009〕62号和三政发〔2010〕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 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根据民办函〔1994〕39号、浙劳社厅字〔2004〕266号、浙劳社厅字〔2007〕91号、台人社〔2012〕198号等文件规定,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并轨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为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老农保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脉相承,新老制度的关系。老农保制度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完全吸收并消除老农保制度,是国发〔2009〕32号、浙政发〔2009〕62号的要求,对于减少社会保险制度的碎片化,提高社会保险规范管理水平、降低经办管理成本、解决部分参保人员实际问题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并轨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
(一)民办函〔1994〕39号规定:老农保的参保对象从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村户口后要退出老农保。
(二)浙劳社厅字〔2004〕266号和浙劳社厅字〔2007〕91号规定:为降低经办机构的管理成本和解决部分参保人员的实际问题,对参加老农保的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月领取金额极少的,要求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积累总额的,经本人同意,可采取一次性兑付的方法处理。
(三)国发〔2009〕32号、浙政发〔2009〕62号和《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三政发〔2010〕5号)规定: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施行时,凡年满60周岁,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应将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施行时,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三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当年的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老农保关系,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计发养老金。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常住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内工作人员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并轨工作的具体方法、步骤
我县老农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工作是在准确核对老农保参保人的信息(主要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缴费额)的前提下展开的。并轨的方法简言之为:“有正式单位或有其他养老保险的予退老农保,无正式单位、也无其他养老保险的予直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的方法、步骤如下:
(一)并轨工作的具体方法
1.在职参保人员:
(1)对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不重复享受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统一按积累利率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下同),终止老农保参保关系;
(2)对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根据《三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按规定折算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终止老农保关系;
(3)根据个人意愿,不愿意转入相关险种的,根据其本人申请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老农保关系。
2.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人员:
(1)对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经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人员, 应办理退保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额余,终止老农保关系;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施行后,对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且同时享受城乡居保养老金人员,经本人同意,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将老农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保,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3.对尚未参加相关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内管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处于缴费中断状态,其将来主动要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可补缴至折转年的次年。
4.下列人员应办理退保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老农保关系:
(1)已经死亡的;
(2)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属全日制学校学生的;
(3)户籍已经迁出我县的;
(4)已经在县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并轨的步骤与时间要求
采取统一部署、全面展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一步:核实动员(7月10日---8月9日)
各乡镇按县社保中心提供的老农保原有工作档案对需并轨人员进行排查,核实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参保金额,初步核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统计本乡镇并轨人员人数与相关金额,并动员相关人员进行老农保与城乡居保并轨申报登记工作。
第二步:申报审批(8月10日---10月9日)
1.填报并轨登记表
老农保参保人员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并填写《三门县老农保与城乡居保并轨登记表》,(见附件1)。
2.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员填写《三门县老农保与城乡居保并轨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4)老农保相关原始证明(缴费证、发票)材料及复印件。
3.审批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报登记材料后,应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乡镇与村办公楼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在《三门县老农保与城乡居保并轨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统一汇总上报县社保中心。
(2)县社保中心接到申报材料后,再逐一进行审查,采取专人负责专人审批,并在《三门县老农保与城乡居保并轨登记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
第三步:个人账户退还与并轨(10月10日---12月31日)
县社保中心对需退还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人员进行汇总集中退还,对审核批准纳入居保账户人员,按要求统一录入浙江居保信息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我县老农保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涉及人数多,工作量大,情况非常复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安排足够的力量,切实把这项工作做深做细,确保并轨工作平稳有序。
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统筹安排,加强协调,规范管理,及时通报相关情况;二是做好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入和转出、资金兑付、相关保险关系的终止、接续等各项业务经办工作;三是做好老农保缺口资金的测算;四是组织做好老农保人员并轨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信息的采集、录入;五是及时掌握面上动态,解释疏导参保人员反映的问题。
县财政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弥补老农保的基金缺口,并及时拨付到位;要加强并轨过程中的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各乡镇要组织做好老农保人员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折账号)采集报送,参保人姓名的校对复核,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为已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正式工作人员的老农保参保人出具身份证明。
附件:三门县老农保与城乡居保并轨登记表
附件:
三门县老农保与城乡居保并轨登记表
三门县 镇(乡) 村(社区)
姓 名 | 性别 | 保险号 | |||||||||||||||||
户 籍 | 联系电话 | ||||||||||||||||||
出生日期 | 家庭住址 | ||||||||||||||||||
身份证号码 | |||||||||||||||||||
信用社账号 | |||||||||||||||||||
根据台州市台政发〔2009〕60号、三政发〔2010〕5号文件精神,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老农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并轨,对已参加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可以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折算缴费年限,也可选择退还老农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 参 保 人 选 择 意 见 | 并入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 | 同 意。
签名: 年 月 日 | ||||||||||||||||
退还老农保的 个人账户储存额 | 同 意。
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意见: 同意该老农保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 元折算并入城乡居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老农保关系。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所和老农保参保人员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