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矿山企业所缴纳的矿山治理备用金、复垦费不予返还事宜的公示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综〔2019〕9号)等文件要求,对于矿山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企业,其缴纳的矿山恢复治理备用金不予返还。采矿许可已到期,采矿权人尚未实施治理或正在实施治理但12个月内难以完成的,其缴纳的矿山恢复治理备用金与土地复垦费不予返还。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全县矿山企业缴纳的矿山备用金、复垦费进行了清理、核算。对矿山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且未按要求完成矿山恢复治理任务的矿山恢复治理备用金和土地复垦费共计107.8424万元,不予返还。
公示期: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10日。
特此公示(详见清单)。
公示如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的,该款项将直接上缴三门县财政国库,并专款用于我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项目。
联系电话:0576-83334591
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国土大楼605室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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