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 “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管理
的若干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关于加强 “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管理的若干意见必要性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下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2020年4月2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下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1、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实现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进一步严格管控协议出让,禁止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协议出让;3、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管理,不再设置出让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类采矿权,不再另行办理出让登记,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
这就意味着属“工程采矿”情形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设置采矿权,“工程采矿”多余的矿产品不能协议出让或调剂给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只能通过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县里需要对“工程采矿”多余矿产品的资产认定、处置主体 、处置规范、资金管理、监管工作等明确规范管理意见,相关部门才能参照《意见》具体操作实施。
二、编制依据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 号)
(三)《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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