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21〕2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8〕8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工业企业用地与建设过程中遗留的实际问题,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努力实现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关于推进三门县工业企业不动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2月20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人:邵潇鸿,电话:89333137,邮箱:smbzzxywk@163.com
附件:关于推进三门县工业企业不动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19日
关于推进三门县工业企业不动产办证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21〕2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8〕8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工业企业用地与建设过程中遗留的实际问题,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努力实现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现就关于推进三门县工业企业不动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项目类别
根据工业企业违法使用土地建设的时间节点及违法建设情况,将工业企业不动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区分为以下三类情形:
(一)已合法取得工业用地,2018年8月15日前发生的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的违法建筑。
(二)2006年8月31日前发生的历史违法用地和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的违法建筑。
(三)200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15日前发生的历史违法用地和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的违法建筑。
二、处置对象负面清单
属于以下六类情形之一的,为我县历史遗留问题补办负面清单,原则上不予受理,清单如下:
(1)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产业政策、能耗与环境管理要求的;
(2)属于失信企业的;
(3)上一年度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
(4)已列入拆迁范围内的;
(5)已列入老旧工业点改造范围的;
(6)2018年8月15日后合法用地上新增的违法项目。
三、合法工业用地上违法建设项目办理程序
(一)办理条件
凡前三年其中一年亩均税收高于2万元的工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意见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
1.符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要求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2.不符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要求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经整改后,能够符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要求的项目。
上述项目在本意见施行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施工许可证、未经规划核实、土地竣工复核验收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均属本意见划定的违法建设处理范围。
(二)办理程序
1.联合审查
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当地乡镇(街道、园区)登记,经当地班子会议研究后汇总到县经信局,经县经信局审核确认后形成的准入名单汇总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名单内的企业提交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成果书、总平面图和现场踏勘意见表至县行政服务中心,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到现场踏勘,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整改意见(详见附件2)。
企业经整改落实到位后,县行政服务中心再组织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及乡镇(街道、园区)等部门和单位到现场踏勘,形成现场办公意见(详见附件3),现场办公意见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办理依据。
2.规划许可手续办理
(1)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要求补办的项目受理审查后,对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项目,将违法情形书面函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违法建设行为经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没收拍卖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的违法建设行为免于城乡规划行政处罚。
其中对于涉及在海域使用权证时期就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同时目前尚未违法处置的海转地相关项目,已经纳入本轮国土空间规划中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且符合或调整后符合本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按照《城乡规划法》进行行政处罚。
(2)规划许可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现场办公意见以及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补办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水保批准文件、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违法建筑处置受理凭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通过的总平面图等材料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其中对从事违法建筑结构鉴定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结构可靠性鉴定资质,或者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材料检测、结构检测、钢结构检测和地基基础检测资质的,方可承接建筑可靠性鉴定业务。(建议这些机构到主管部门及台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备案)
3.施工许可手续办理
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补办),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应立即停止施工,经对已建部分的可靠性鉴定合格后,给予补办施工许可手续;主体结构已完工的建设项目,不再给予补办施工许可手续。上述违法建设行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规定进行处罚。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复核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复核验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出具相关确认书。
5.不动产权证办理
经上述程序处理后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已补办施工许可证的提供房屋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等材料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换发不动产权证时,涉及不动产(土地或房产)抵押,符合条件的,各金融机构允许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当年度企业抵押贷款到期的,采用无还本续贷方式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减少企业融资时间和融资成本。
(三)鼓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规划指标调整
在满足消防、建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并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外部条件没有根本性改变的前提下,企业不符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规定指标要求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11号、三县委办发【2021】28号、三县委办发【2021】29号文件的规定,允许对规划指标进行调整。
2.不动产证相关手续办理
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规划核实、土地复核验收、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的具体办理程序按本意见前述规定程序办理。
四、2006年8月31日前的违法工业用地及建设项目办理程序
(一)补办申请
凡前三年其中一年亩均税收高于2万元要求且违法用地时点在2006年8月31日前的工业企业,在违法用地已确认、土地征收已报批的前置条件下,持纳税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建筑物估价报告、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总平面图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提出申请,填报《三门县城镇低效用地具体地块再开发方案申请审批表》。总平面布置涉及整改的,完成整改后再提出申请。
(二)联合踏勘
经乡镇(街道、园区)班子会议研究后汇总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及乡镇(街道、园区)等部门和单位到现场踏勘,在《三门县城镇低效用地具体地块再开发方案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查意见。若涉及违法建筑须整改的,申报企业对照审查意见整改到位后,方可申请办理后续手续。在申报企业完成整改前,由属地乡镇(街道、园区)等部门负责落实消防、环保监管职责。
(三)协议出让
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收缴纳正常且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工业企业提交的按“标准地”管理的《三门县工业项目用地履约协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有关部门、单位签署意见的《三门县城镇低效用地具体地块再开发方案申请审批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组织地价评估(委托2家有资质的评估单位),编制供地方案,依法定程序上报县政府批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收缴土地出让金。涉及建(构)筑物回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边角地、夹心地低效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协议出让供地政策的工业企业,企业在土地征收已报批的前置条件下,可依据已取得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纳税凭证、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建筑物估价报告、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总平面图等材料,申请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直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工业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动产权证办理按合法工业用地上违法建设项目办理程序办理。
五、200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15日违法工业用地及建设项目办理程序。
(一)补办申请
200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18日的违法用地工业项目,在违法用地已确认、土地征收已报批的前置条件下,由属地乡镇(街道、园区)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建筑物估价报告、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等前置材料后,汇总到县行政服务中心。
(二)联合踏勘
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及乡镇(街道、园区)等部门和单位到现场踏勘,统一形成现场办公意见,现场办公意见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办理依据。若涉及违法建筑须整改的,企业完成整改并经联合踏勘认定后,由属地乡镇(街道、园区)函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后续手续;在违法用地企业完成整改前,属地乡镇(街道、园区)等部门负责落实消防、环保监管职责。
(三)公开出让
根据属地乡镇(街道、园区)函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经县政府投资机会(用地)评估审查通过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地价评估和集体会审,编制供地方案上报县政府审批,依法定程序组织公开出让,涉及建(构)筑物作价的,按建筑物评估价取整设定。若原违法用地企业竞得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园区)按照协议出让作价标准,在财政结算返还款中予以退回。
工业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动产权证办理按合法工业用地上违法建设项目办理程序办理。
六、办理时间要求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办理期限截止2023年6月30日,即2023年6月30日前经县行政服务中心正式受理的补办项目,可以继续办理下一步手续。受理时间以县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现场办公意见为准,逾期不再办理。
附件:
1.1、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审批流程图
1.2、三门县2006年8月31日前的违法工业用地及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1.3、三门县200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15日的违法工业用地及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2、三门县工业企业联合踏勘评估意见表
3、三门县工业企业联合踏勘办公意见表
4、三门县城镇低效用地具体地块再开发方案申请批表
附件1.1
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审批流程图
(前三年其中一年亩均税收高于2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附件1.2
三门县2006年8月31日前的违法工业用地及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注:企业受让后,不动产办证手续按照附件1.1工作流程办理。
附件1.3
三门县200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15日的违法工业用地及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附件2
三门县工业企业联合踏勘评估意见表
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
企业建设 情 况 |
负责人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 意 见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意见 |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意见 | ||||
县行政审批 服务中心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现状图、总平面图
附件3
三门县工业企业联合踏勘办公意见表
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
企业建设 情 况 |
负责人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发改局 意 见 | 县经信局、县科技局意见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意见 |
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 意 见
|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 |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意见 | 乡镇(街道、园区)意见 | |||
县行政审批 服务中心 现场办公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三门县城镇低效用地具体地块再开发方案申请批表
单位:平方米
项目概况 | 上图入库图斑号 | ||||||||||||||||||||||||||||||
项目名称 | 项目位置 | ||||||||||||||||||||||||||||||
再开发实施主体 | 名 称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发模式 | (自行/联合)属联合再开发的,需提供联合开发协议书,明确各成员的投资比例构成及完成后的土地、房屋产权分割等情况。 | ||||||||||||||||||||||||||||||
改造前相关情况 | 原权利人 | 土地证号 | |||||||||||||||||||||||||||||
总用地面积 | 合法用地面积 | ||||||||||||||||||||||||||||||
违法用地面积 | |||||||||||||||||||||||||||||||
违法用地及地上建筑处置情况说明 | 违法时间 | 违法建筑面积 | |||||||||||||||||||||||||||||
土地处罚文号 | |||||||||||||||||||||||||||||||
违法建筑类型 | (永久建筑/临时建筑) | 违法建筑 | (已拆除/未拆除/保留) | ||||||||||||||||||||||||||||
其他说明 | |||||||||||||||||||||||||||||||
拟 | 总用地面积 | 其中新增零星用地 | |||||||||||||||||||||||||||||
总建筑面积 | 其中新增零星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建设用地/农用地/ |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需办理征收面积 | ||||||||||||||||||||||||||||||
改造方式 | (新建、拆后重建、提高容积率、 综合提升、分割) | 资金来源 | (财政拨款/自筹资金) | ||||||||||||||||||||||||||||
改造类型 | (旧厂矿改造、旧城镇改造、 旧村庄改造、其他) | 总投资额 | 万元 | ||||||||||||||||||||||||||||
开发用途 | (住宅、工业、商服等) | 供地方式 | (公开出让/协议出让/划拨/集体使用) | ||||||||||||||||||||||||||||
其他说明 | |||||||||||||||||||||||||||||||
再开发 实施主体意见 | |||||||||||||||||||||||||||||||
年 月 日 | |||||||||||||||||||||||||||||||
注意事项: 1.本表共2页,公开招拍挂出让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 | |||||||||||||||||||||||||||||||
2.本表格由再开发实施主体填写,经各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 |||||||||||||||||||||||||||||||
3.本表格数据为再开发实施主体申报的初始信息,具体以各部门办理项目批准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