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县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扎实推进扶贫异地搬迁工作,现将《三门县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门县扶贫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
三门县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战略和开展新一轮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扶贫异地搬迁工作,促进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步伐,根据浙江省《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精神和《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7〕124号)、《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农专发〔2019〕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扶贫异地搬迁的范围为全县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实施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以及其他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地区和农户。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扶贫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第四条 乡镇(街道)是辖区内实施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的责任主体。
县扶贫部门负责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扶贫异地搬迁资金使用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扶贫异地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条 县组织编制扶贫异地搬迁规划,明确搬迁对象、搬迁规模、搬迁类型、搬迁时间、搬迁方式和安置地点、安置方式等,并报省扶贫办、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备案。扶贫异地搬迁规划须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则,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划。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搬迁方式分整村搬迁、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通过整村搬迁方式的,鼓励同步开展旧房拆除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确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的农房要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这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先立项。
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以上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第七条 扶贫异地搬迁安置点应充分听取农户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鼓励农户直接搬迁安置到就业机会较多、公共服务较好的县城、中心镇、工业功能区、小城镇等区域。
第八条 安置方式分集中安置、分散安置两种。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两种。积极支持统规统建以公寓房为主的安置小区,鼓励搬迁农民自行购置城镇商品房。
第九条 在建设安置小区时,应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廉租房(免租房),用于安置没有能力购买或实施搬迁的低收入农户,廉租房(免租房)产权性质为国有;入住廉租房(免租房)且旧房已拆除,并确定不再返回原居住村的低收入农户,可享受扶贫异地搬迁补助资金。
第十条 县扶贫部门根据农民异地搬迁规划,在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实施的搬迁人数计划报省扶贫办。在每年年初,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扶贫异地搬迁计划,异地搬迁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乡镇(街道)、行政村要及时启动当年扶贫异地搬迁实施计划,按规定做好项目公告公示,开展搬迁工作,并逐村逐户落实搬迁政策宣传。对列入年度异地搬迁计划的农户进行登记造册,按户建立电子档案,上报县扶贫办。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或行政村要与农户签订搬迁协议。搬迁完成后,县扶贫办将实际完成搬迁农户的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每年8月底将当年完成搬迁农户数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视作“完成搬迁”:
(一)农户自建的,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并拆除旧房为准(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旧房可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个别农户旧房因客观原因暂时难以拆除的,同时与行政村签订拆除协议报乡镇备案,并注销原房屋相关权证的,可视为完成搬迁。)
(二)自行购房的,以签订异地搬迁协议和购房合同为准;
(三)统建小区集中安置的,以安置小区新房竣工验收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为准。
第十二条 鼓励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房、统一管理”的模式建设安置小区,并充分考虑搬迁过程中原村庄的文化、产业传承,促进搬迁农民在安置小区和谐融合。
第十三条 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1.5%左右。
第十四条 可以将扶贫异地搬迁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心镇中心村培育、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农村安全饮用水、农村联网公路、农村电气化、乡村文化体育设施等结合起来,强化规划引导,形成建设合力,提高安置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异地搬迁安置地块须符合城乡规划、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或符合规划预留指标使用条件,不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当年度拟开展异地搬迁村庄用地的相关材料(选址意见、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等)提供给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优先保证异地搬迁安置建设用地需要,扶贫异地搬迁安置建设用地指标,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扶贫部门根据扶贫异地搬迁年度计划,按人均80平方米的标准下达。异地搬迁安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根据权限,减免安置小区审批、建设、维护等环节的相关规费。鼓励搬迁小区建设主体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提供安置房按揭贷款、信用贷款。
第十八条 每年按搬迁计划人数,可将用于搬迁小区(点)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预拨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结合配套项目建设进度对资金进行拨付。
第十九条 扶贫异地搬迁补助按人均15000元进行结算。其中直接补助给搬迁农户不少于8400元,其他部分可统筹用于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每户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搬迁省补助政策。省级补助标准根据工作实际、资金绩效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
本条所称“基础设施”是指异地搬迁安置小区内的道路、水、电、气、生活污水处理、绿化等。
第二十条 可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统筹本级财政投入和其他相关资金加大补助力度。根据搬迁方式、安置方式、人员性质、搬迁地性质等不同情况也可实行差别补助。具体补助由乡镇(街道)或搬迁村确定,并报县扶贫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历年搬迁计划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应由各乡镇(街道)向县扶贫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变更计划申请。经县扶贫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审查批复同意变更后,由县扶贫部门、县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其他扶贫事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应按要求落实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负责按项目计划落实推进,县扶贫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日常检查、年度自查和项目验收工作。
县扶贫部门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录入异地搬迁管理数据库。县财政局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及时将扶贫资金分配等信息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
第二十三条 将农民异地搬迁工作作为县对乡镇扶贫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挪用扶贫异地搬迁土地指标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并收回用地计划指标。对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等检查发现或新闻媒体曝光并存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资金使用违法违纪和不按规定实施项目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年 乡镇(街道) 村计划搬迁农户情况表
2. 年 乡镇(街道) 村完成异地搬迁农户情况表
3. 年 乡镇(街道) 村搬迁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表
4. 年 乡镇(街道) 村异地搬迁小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
附表1 年 乡镇(街道) 村计划搬迁农户情况表 序号 户主 家庭人口数量 家庭成员1 …… 家庭成员N 原居住地名 迁入地名 是否低收入农户 搬迁类型 联系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搬迁类型填“扶贫重点村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其他”三类。 附表2 年 乡镇(街道) 村完成异地搬迁农户情况表 单位:人、平方米、元 序号 户主 家庭人口数量 家庭成员1 家庭成员2 原居住地名 迁入地详址 是否低收入农户 纳入搬迁计划年度 搬迁类型 旧房拆除面积 宅基地复垦面积 新房面积 补助资金 其中省补助资金 联系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搬迁类型填“扶贫重点村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其他”三类。 附表3 年 乡镇(街道) 村搬迁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所在小区 地点 建设内容和规模 总投资 省补助 备注 附表4 年 乡镇(街道) 村异地搬迁小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 单位:万元、平方米、人、户 序号 搬迁小区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总体情况 项目进展计划 项目计划投资 已完成投资 搬迁安置情况 (交付年度填报) 计划总投资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计划安置户数 计划安置人数 项目动工时间 计划基础完工时间 计划项目竣工时间 计划房屋交付时间 小计 其中基础设施计划投资 计划省补助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小计 其中完成基础设施投资 已拨付省补助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已完成安置户数 已完成安置人数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