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各乡镇(街道)、县级各有关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及制定主体
1.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2.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在《关于公布三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三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的通知》(三司〔2019〕55号)已明确罗列,请各乡镇(街道)、县级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因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制定程序。
1.评估论证。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涉及社会稳定、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或者性别平等保护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公众普遍关注,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2.公开征求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合法性审核。以各乡镇(街道)、县级各有关单位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乡镇(街道)、县级各有关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核的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由各行政机关就其职责事项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核;提请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先经起草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合法性审核内容包括:1.是否符合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2.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制定;3.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请各乡镇(街道)、县级各有关单位确定本单位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科室及人员,按要求填写附件1,并于8月28日前报送县司法局。
4.集体审议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
5.统一编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统一印发。编号方法按三司〔2019〕55号文件执行。
6.向社会公开发布。制定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一般应当同时公布政策解读或者以视频、图表等方式进行解读。涉及农村居民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设立的公告栏上张贴,或者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乡镇(街道)、县级各有关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司法局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文件正式发布稿、备案说明(包括公开征求意见、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和公开发布情况,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目录)、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等。
县司法局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现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的,通知制定机关暂停执行、自行纠正或者予以改进;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各乡镇(街道)、县级各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15日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四、存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自查自纠
为进一步加强以各乡镇(街道)、县级各有关单位名义发布的存量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请各乡镇(街道)、县级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制定以及多部门联合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自查自纠,形成书面报告,并于8月30日前报送县司法局。
自查自纠报告内容包括: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严格按照制定程序要求,开展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统一编号、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是否存在内容违法等,并提出整改方案。
五、工作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三门(政府)建设考核,请各乡镇(街道)、县级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因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张蓓蕾,联系电话:89332925,传真:83313127,电子邮箱:1245002015@qq.com。
附件:各乡镇(街道)、县级各有关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表
三门县司法局
2019年8月26日
附件: 各乡镇(街道)、县级各有关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表 填报单位: 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 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部门 具体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人员 注:未设有法制科室的单位,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其他科室。 填表人: 主要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