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县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三门县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三门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意见(试行)》(三政发〔2018〕33号)、《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加快资源要素市场配置改革实施意见(2018年版)》(三政发〔2018〕4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坚持效率优先、优胜劣汰、转型升级原则,根据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建立“高进低退”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扶优扶强,形成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和发展导向,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加快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步伐。
二、实施时间
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三、实施对象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列入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
四、实施内容
对实施对象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按A、B、C、D四类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一)A类为优先发展类企业,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幅度为100%;
(二)B类为提升发展类企业,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幅度为80%;
(三)列入C类、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其他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划分范围。具体内容见《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标准的通知》(三政发〔2015〕69号)。
(二)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政策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