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文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二、审查内容
1、是否在规定时间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2、延续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3、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4、相关规费是否已缴纳。
三、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主办科室工作时限:
(1)自受理当日起2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分管局长审核。
(2)自收到分管局长“审核意见”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分管局长“审核意见”,呈报局长签发。
(3)自收到局长“签发意见”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局长“签发意见”。
2、分管局长审核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3、局长终审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 个工作日内签发意见。
4、发文时限:自收到递文起l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关于要求延续采矿登记的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发票复印件;
5、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及缴纳采矿权价款(出让所得)的发票复印件;
6、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及缴纳备用金的发票复印件;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办理延续登记;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