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借贷、担保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工作人员的借贷、担保行为,防范因涉及借贷担保引发经济纠纷及违法违纪问题,打造诚信公安,维护良好形象,现结合我县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县公安机关在编在职民警、职工、协辅警。
第三条 借贷担保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不准参与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活动;
(二)不准为他人高利率借贷提供担保;
(三)不准将《人民警察证》作为借贷担保的凭证;
(四)不准利用职权借贷;
(五)不准为近亲属以外人员的大额借贷提供担保;
(六)不准利用职权或非法手段为本人、他人讨债;
(七)不准利用职权为他人借贷提供帮助;
(八)不准有其他违规借贷担保行为。
第四条 除本人房贷、车贷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所在单位如实报告,并积极配合组织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一)本人大额借贷的;
(二)为他人小额借贷提供担保的;
(三)参与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的社会集资的;
(四)因借贷担保引发纠纷的。
第五条 各科所队要明确一位领导负责审核借贷、担保情况,做好相关人员的教育提醒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向纪委监察室报告相关情况。
第六条 纪委监察室对全局借贷、担保情况做好调查研究和研判预警工作,对违规问题要及时作出限期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七条 本规范所称“协辅警”是指由本局招聘并直接管理使用的编外用工人员,“大额”是指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高利率”是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含本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八条 本规范由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