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2-11-28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的相关信息,特编制《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作出调整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sanmen.gov.cn/)信息公开专栏查阅《指南》。 

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台州湾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99号

办公时间:8:00-11:3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电话:0576-83300516,传真:0576-83300517,邮编:317100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

县政府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目录》涵盖了三门经济开发区的组织机构、法规文件、规划计划、工作动态、财政信息、人事信息、公示公告和信息公开年报等方面信息。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1.信息分类
    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包括组织机构、规划信息、财政信息、建议提案等4个一级类别和相应的8个二级类别。
         2.编排体系
     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索引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标题、发布日期、发布单位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标题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发布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组配分类、发布机构、文号、生成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中国三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上查阅。网址:

http://www.sanmen.gov.cn/col/col1229319753

此外,还采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台州政报、报纸、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方式公开。

(四)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为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99号,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电话:0576-83300516。

(二)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三)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人可在受理地点获取《台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也可在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99号信息公开网站下载获取,申请表复印有效。

1. 申请方式

(1)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递交《申请表》,并在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三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网依申请公开专栏(http://www.sanmen.gov.cn/col/col1229291312/index.html)填写并提交《申请表》。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办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 《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一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申请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对不属于掌握的信息,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处理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六)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三、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室投诉,电话:88511695。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举报受理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电话:96178,地址:市政府行政大楼11楼,邮编:318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样表).doc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