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部门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县政府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单位名称: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公地址: 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4楼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科
办公时间:8:00-11:30 14:00-17:00(冬令时)14:30-17:30(夏令时)/(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576-83336172
传真: 0576-83334475
邮政编码: 317100
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
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ppeal?areacode=331022
点击“我要咨询、我要反映、我要建议”等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栏目的内容。《目录》涵盖本单位机构职能、有关文件、发展规划、财政信息、通知公告、建设项目、建议提案等信息。
(二)编排体系见下表:
信息名称 | 生成日期 | 公开方式 | 公开时限 | 发布单位 |
(三)公开形式建议将指南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第一公开平台(网址:http://www.sanmen.gov.cn/col/col1229323746/index.html)。此外,本部门还将采用电视、报纸、公开栏、直接查阅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部门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地址:三门县湫水大道8号405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邮政编码:317100;联系电话:0576-83336172;传真:0576-83334475。网上申请地址:(http://www.sanmen.gov.cn/col/col1229291312/index.html)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到本部门受理点当面提出口头申请。
(2)到本局受理点当面提出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中国三门网的“政务公开”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sanmen.gov.cn/col/col1229291312/index.html),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不予公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答复;
(4)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本部门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8)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经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四)处理时限
(1)本部门在受理申请之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部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部门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