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8-29     浏览次数: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三门县梧桐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夏令时为8:00—11:30,14:30—17:30;冬令时为8:00—11:30,14: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6-83305089 

传真号码:0576-83305018

邮政编码:317100

电子邮箱地址:smsw@mail.zhejiang.chinatax.gov.cn (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的申请方式)

 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ppeal?areacode=331022,点击“我要咨询、我要反映、我要建议”等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信息内容分类

(一)信息分类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及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办公室(办公时间:8:00-11:30 14:00-17:00(冬令时)14:30-17:30(夏令时)/(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地址:浙江省三门县梧桐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6-83305089 )查阅索取县政府有关信息。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1.机构概况:机构职能、领导简介、联系方式;

2.工作动态:税务要闻、通知公告;

3.政策法规:政策文件、政策清理;

4.新闻发布:新闻发布会;

5.政策解读:文件解读、在线访谈、图解税收;

6.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和义务、A级纳税人名单、办税指南、纳税咨询;

7.行政执法:重大违法案件、税收征管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8.征管改革:征管改革措施;

9.税收统计:年度、季度税收收入统计;

10.自身建设:政府采购;

11.公众参与:微信、微博;

12.社会监督:局长信箱、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纳税服务举报投诉、信息公开监督保障;

13.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14.其他应公开事项: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需要公开的内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编排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标题、索引号等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标题、发文单位、发布日期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标题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发布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索引号

名称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三门县税务局信息内容。

2.信息分类

三门县税务局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组织机构、法规文件、工作信息、公告公示、信息公开年报等5个一级类别和10个二级类别。

三、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网站(网址为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col/col10177/index.html,下同);

2.召开新闻发布会。

3.办税服务厅公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申请公开涉税信息时,应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内容。

(1)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自行下载并填妥《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中国邮政EMS或者邮局挂号信等方式邮寄到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证明文件,直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门户网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在线申请平台(http://www.sanmen.gov.cn/col/col1229291312/index.html)提交公开申请。

2.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三门县梧桐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夏令时为8:00—11:30,14:30—17:30;冬令时为8:00—11:30,14: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6-83305089 

传真号码:0576-83305018

邮政编码:317100

电子邮箱地址:smsw@mail.zhejiang.chinatax.gov.cn (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的申请方式)

3.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